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发展民营经济考核评比奖励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济南市发展民营经济考核评比奖励办法
为促进全市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考核评比奖励办法。
一、评比范围
各县(市)区及各类民营(非公有制)企业。
二、评比办法
(一)凡县(市)区民营经济增加值、实交税金增幅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方可参加评比。按县(市)区实交税金、增加值分别占60%、40%的比例加权计算,以增幅达到30%为基数,达到的各计100分,增幅每增加或减少1个百分点,分别增加或减少10分;按所得总分,排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二)全市民营企业以实交税金总量为序排出“纳税100强民营企业”。
(三)从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诚实守信的全市民营企业中,以实交税金为序,排出前10名,命名“民营十佳企业”。
三、考核办法
年度考核评比由市中小企业局牵头,会同市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等单位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比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四、奖励办法获一、二、三等奖的县(市)区,由市政府颁发“民营经济发展先进单位”奖牌,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纳税100强民营企业”和“民营十佳企业”由市政府命名并颁发奖牌。“民营十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授予市“五一劳动奖章”。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