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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理顺全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管理体制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发(1998)99号)和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管理办公室机构运行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科工爆字(1998)57号)要求,为了切实加强对全省民爆器材行业的管理,确保其安全生产、销售和使用,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全省民爆器材行业管理职能由省国防科工办负责,原省商务厅民爆器材流通的行政管理职能移交给省国防科工办。省国防科工办要会同省公安厅、省物产总公司等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1999年第19次常务会议决定精神,提出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爆器材安全生产、销售(要充分发挥省物产总公司已经形成的销售主渠道作用)和使用的管理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后下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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