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发(1998)99号)和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管理办公室机构运行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科工爆字(1998)57号)要求,为了切实加强对全省民爆器材行业的管理,确保其安全生产、销售和使用,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全省民爆器材行业管理职能由省国防科工办负责,原省商务厅民爆器材流通的行政管理职能移交给省国防科工办。省国防科工办要会同省公安厅、省物产总公司等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1999年第19次常务会议决定精神,提出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爆器材安全生产、销售(要充分发挥省物产总公司已经形成的销售主渠道作用)和使用的管理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后下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