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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发布的劳动安全监察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企业:
  省人民政府闽政(1984)28号发布的《福建省劳动安全监察暂行规定》,前已发到各有关区、局(公司),现增发各有关企业,请遵照执行。在我市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外资独资企业,也暂按此规定有关条款执行。请市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收集执行中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出厦门经济特区安全监察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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