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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私营企业月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9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精神,参照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提高水平和本市私营企业实标经营情况,经研究决定,从1996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私营企业的月计税工资标准如下:完全从事科技业的由月人均600元调整为700元;从事建筑安装、交通运输、砖瓦窖行业的由月人均550元调整为650元;从事其他生产经营行业的由月人均500元调整为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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