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沁水县郑村乡半峪煤矿“10.12”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处理决定

沁水县人民政府:
  根据事故联合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你县郑村乡半峪煤矿“10.12”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作出如下处理:
  1、李军强 通风科长,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2、李小军 瓦斯员,对事故负有真责任。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3、任有富 矿长,对事故负有真责任。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4、孙国善 矿党去部书记,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处罚款1000元。

  5、田元同 郑村乡党委书记,对事帮负有领导责任,经予行警告处分。

  6、沁水县人民政府,对市政府建立驻矿安监员制度没有落实,对今年连续发生重大事故,汲取教训不够深刻,责令向市人民政府写出深刻检查。

  7、根据《山西省实施〈矿山安全法〉办法》,对半峪煤矿一次性集体罚款10000元。

附:沁水县郑村乡半峪煤矿“10.12”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