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做好2010年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工作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2010年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工作,提高企业财务会计信息质量,准确研判经济形势,为宏观调控和制定完善促进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 例》、《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企业工作要求,财政部研究制定了2010年企业经济效益月报格式及填报要求,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和非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以下简称效益月报)填报使用统一的财务指标表及生产经营指标表。代码编制规定、报表格式及编报说明详见附件1.2.3。
二、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企业效益月报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企业经济运行情况。企业效益月报汇总及分户数据应于次月9日前上报财政部。
三、各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认真编制企业效益月报,不得编制和上报虚假的财务会计信息。对于故意漏报、虚报、瞒报和擅自更改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两类效益月报继续按照“分别编制、分别汇总和分别上报”的原则组织实施。其中,国有企业效益月报工作按照财务和产权关系由中央管理企业、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分别组织实施;非国有企业效益月报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母公司或企业总部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除破产、关闭、歇业等特殊原因外,编报企业效益月报的企业户数不应随意减少。
(一)中央管理企业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2010年企业财务关系新列入财政部门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纳入月报编报范围。
(二)中央部门管理企业效益月报的编报范围为:2009年已纳入企业效益月报编报范围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2010年企业财务关系新列入财政部门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照规定应纳入编报范围的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三)地方财政部门应进一步扩大非国有企业编报范围,将符合规定标准的大中型非国有企业、已纳入财政资金扶持范围和需要申请财政资金扶持政策的新增非国有企业,全部纳入非国有企业效益月报。
(四)4家港澳企业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也要按此文件要求同步报送效益月报。
五、进一步规范企业效益月报的统计范围和口径,切实提高数据上报的速度和质量。
(一)国有企业效益月报应与企业财务会计决算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统计范围和口径保持一致,各单位应对月报企业和决算企业的名单进行认真核对,查找存在差异的原因并及时加以解决。
(二)企业效益月报应严格按照隶属关系报送,地方财政部门的月报数据应将所在地中央企业分支机构的数据予以剔除,含计划单列市的省份应将计划单列市的相关数据予以剔除,避免重复报送。
(三)企业分类既要符合规范,又要符合实际,要注意不能完全按照母公司集团的行业分类填报,应按照基层企业实际所处的行业填报。
(四)保持月报报送企业名单的稳定性,每月对上报企业数量进行核对,并在向财政部报送月报时说明企业数量和变动情况。因关闭、破产、重组等重大事项引起快报上报口径发生变动时,应同时附报相关说明材料。
六、健全完善信息收集体系,确保将重点监测企业纳入财务月报统计范围。各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本通知确定的《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点监测名单》(附件5),做好重点企业各月财务指标和实物量指标的收集统计工作,进一步提高效益月报数据的可用性。
七、加强动态信息监测,重视企业经济运行分析工作,及时反映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综合信息分析水平。各单位应于次月11日前上报月度企业经济运行分析报告。
八、实施网络报送系统建设的省级财政部门,应认真研究制定网络报送系统实施方案,做好新旧系统的衔接,确保企业财务信息系统平稳、安全运行。
九、各单位应进一步重视财政企业信息报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考核机制,细化考评内容。明确内部牵头部门和人员分工,实行专人负责制。各单位应于2010年2月底前将本单位《2010年企业经济效益月报法人户数表》(附件4)报财政部企业司。联系电话:6855280768552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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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企业效益月报工作质量,财政部将及时对企业效益月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将有关情况予以通报。
附件:1.2010年企业经济效益月报代码编制规定(略)
2.2010年企业经济效益月报(略)
3.2010年企业经济效益月报编报说明(略)
4.2010年企业经济效益月报法人户数表(略)
5.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点监测名单(略)
财政部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