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我市企业进出口权审批和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市政府第五号、第九号令规定,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须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下同)的法定地址在深圳市,工商登记并注册一年以上;
(二)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对科技局认定的高新科技企业,可适度放宽注册资本要求;
(三)企业委托他人办理进出口业务或提供出口货源达到规定的业绩,即:申请一般贸易进出口权,委托他人代理出口年出口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申请生产自营进出口权,年提供出口货源在100万美元以上,对科技局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年提供出口货源在50万美元以上;
(四)企业具备从事对外贸易必要的经营条件,包括外贸专业人员、统计用计算机设施等。
二、申请进出口权须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审计报告或资信证明。
(四)出口供货或委托代理出口情况证明(提供出口货源销售合同、代理出口协议书及相应的出口报关单证、外汇管理局外汇核销单或结汇水单、企业财务结算单证等)。
(五)工业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先由市经济发展局审核同意。
三、审批程序
(一)我局进出口处负责受理企业进出口权申报;
(二)进出口处收到企业申请后,在有关材料齐备的情况下,应在7个工作日内与申报企业预约时间,到企业调查核实材料,在调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上报;对材料不齐全的申报,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补报材料;对经审核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函复企业。
(三)对经审核符合条件授予进出口权的企业,我局在进出口处提交审核拟办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行文批复,企业凭我局批文向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
四、进出口权年审
根据市政府第九号令规定,对深圳市享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实行年审制度,经年审合格的企业方可继续经营进出口业务。企业进出口权年审,由我局进出口处受理。
(一)进出口权年审时间为每年的3月至5月。
(二)凡法定地址在深圳市、享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应于每年3月15日之前填写年审报表,连同年审所需的有关材料报我局进出口处。
(三)进出口处根据企业填报的年审资料、我局计财处提供的各企业上报的进出口统计报表情况和年度进出口统计、市外汇管理局提供的各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数、九龙海关提供的企业进出口报关统计等,核实企业的进出口用汇,创汇情况;向海关、税务、工商等部门了解和取得有关企业违法、违章经营情况,作为年审依据。
(四)对于达到出口创汇标准,按时报送出口统计报表,无违法违章经营的企业,由我局进出口处在企业的外贸企业审定证书加盖年审章,确认通过年审。
(五)除特殊情况外,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撤销其进出口经营权。
1、获得进出口权一年以上的商贸企业,上年度出口创汇未达到50万美元或连续两年出口创汇未达到100万美元的;获得进出口权一年以上的生产企业,上年度出口创汇未达到30万美元或连续两年出口创汇未达到50万美元的;
2、在上年度外贸经营中有严重违法违章经营,包括骗取出口退税、走私、伪造和倒卖进出口许可证及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等;
3、上年度有6个月未报送进出口统计报表的;
4、在上年度年审时已受警告处分,本年度年审又列入警告范围的。
(六)对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将给予警告处分
1、获得进出口权一年以上的商贸企业,上年度出口创汇未达到100万美元;获得进出口权一年以上的生产企业上年度出口创汇未达到50万美元的;
2、在上年度外贸经营中有违法违章行为,但情节不严重的;
3、上年度有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未报送进出口统计报表的。
(七)有关年审通过、警告、撤销进出口权的审定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八)对于年审需给予取消进出口权或警告处分的企业,由进出口处提出年审意见,报局核准后,由我局行文通知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
深圳贸易发展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