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措施。200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
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进行了部署。2005年9月,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5)9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全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和具体要求,认真开展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为了检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目的
全面掌握各地区、各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质量和效果,查找存在的问题,指导工作,总结经验,确保我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全面完成《若干意见》和《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
1、各地区、各部门是否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是否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是否成立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
2、是否组织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学习和培训。
3、是否根据《若干意见》和《实施意见》的规定和要求制定了本地区、本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实施方案。
(二)组织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情况
1、是否组织开展了本地区、本部门梳理执法依据的工作;本地区、本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底数是否已梳理清楚。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是否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依据进行了统一审核;是否已根据执法依据制定、修改和废止的情况及时调整或补充了有关部门的执法依据;是否通过审核执法依据,确认了执法主体资格。
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是否将梳理完毕的执法依据已下发相关执法部门,是否已以适当方式向社会进行了公布。
(三)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的情况
1、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部门执法机构和岗位的设置,将法定职权分解落实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分解职权是否做到科学、合理、明确;分解职权是否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2、分解职权是否确定了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是否确定了承担执法责任的具体种类、内容和程序。
(四)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及评议考核情况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已建立健全了与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有关的各项制度。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建立了具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和标准。
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情况的评议考核是否已纳入了年度总体目标,进行了统一安排。
(五)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1、是否已规范行了政执法主体的活动,组织开展了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有关工作。
2、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是否能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是否已进行了上岗培训,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了行政执法证件。
(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各地区、各部门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下一步工作的打算和设想。
三、检查的方法和时间安排
这次检查采取自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地区、各部门应按照《若干意见》和《实施意见》的规定和本通知的具体要求,接到本通知后要抓紧时间,按照检查的要求和内容,全面开展自查工作,认真检查总结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情况,及时查找存在的问题,理清思路,提出下一步工作的打算和设想。
2006年11月25日至12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编办、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等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事宜另行通知)。重点检查采取听汇报、查看有关文件、资料、记录、召开座谈会、实地了解、问卷调查等方法进行。届时将邀请自治区人大、政协的有关领导同志和有关新闻媒体参加检查活动。
四、检查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检查工作,要把这次检查活动与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管理创新,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结合起来,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工作,做到有计划、有组织、讲实效,力戒形式主义,不走过场,按时完成检查任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本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自查情况于2006年11月20日前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将自查情况于2006年11月25日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