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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司法所建设的通知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司法所建设,提升司法所整体工作水平,充分发挥司法所在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司法所建设的意见》(苏办[2006]6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加强全市司法所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司法所建设的重要性
  司法所是基层政法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行政机关服务发展、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重要渠道和前沿阵地,是促进基层民主法治、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全市司法所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推进全市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协调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全市司法所建设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和困难,司法所人员普遍较少,基础设施薄弱,办公条件落后,少数人员业务素质不高。这些困难和问题,影响和制约了司法所职能作用的进一步发挥。
  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中关于“完善政法保障机制,加强司法所等基层基础建设”和省里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要求,从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司法所建设的重要性,紧紧围绕“全面达小康、建设新南京”的工作大局,以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以干部队伍建设为根本,以工作制度建设为保障,以工作职能整合为抓手,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推进全市司法所建设再上新台阶。

  二、加强司法所建设的目标和措施
  全市司法所建设的目标是:到2008年,全市司法所基础装备设施齐全,业务经费保障充分,组织机构巩固健全,人员力量充实加强,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内部管理科学规范,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司法所维护稳定、服务发展、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围绕这一目标,要落实以下主要措施:
  (一)以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逐步完善司法所保障机制。要着眼于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需要,逐步加大对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改善司法所办公用房不足和装备条件落后的现状,使全市司法所都具备适应履行职能需要的办公用房、办公设施、通讯工具、交通工具,达到规范化司法所标准,力争在全国同等城市处于领先地位。逐步建立司法所管理体制调整后的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和法制宣传工作经费的落实,保证政法补助项目专款专用,保证司法所在编人员工资和特岗津贴落实到位。
  (二)以干部队伍建设为根本,壮大司法所工作力量。要着眼于完善基层政法保障机制和做好维护稳定、促进和谐工作的需要,配齐配强司法所人员。要落实司法行政专项编制,确保专编专用。区县编制部门对机构调整和街镇合并中调剂出的人员编制,可充实到街镇司法所使用,保证司法所有足够的力量从事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制宣传等专项工作。司法所因人员调整、退休、退养等出现空编缺额的,要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公开招考或者按照条件从公务员队伍中选调。加强司法所人员的政治思想、纪律作风、职业道德、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的教育培训,增强执政为民、依法办事的观念,倡导密切联系群众、无私奉献的优良作风。加强司法所党支部建设,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以工作制度建设为保障,提升司法所管理水平。司法所管理体制调整后,区县司法局和街镇政府对司法所实行双重管理,以区县司法局管理为主。要针对司法所管理体制调整后的实际,建立健全司法所双重管理考核办法。要不断完善司法所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司法所内部运作,提高司法所工作效能,提升司法所管理水平。
  (四)以工作职能整合为抓手,发挥司法所职能作用。司法所要进一步整合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工作职能,形成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综合服务平台,按照《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切实履行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协调开展安置帮教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街镇政府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等九项职能。把履行司法所职能与服务基层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等基层政法组织密切配合,不断拓展工作领域,创新工作思路,为当地平安创建和法治建设作出贡献。

  三、加强对司法所建设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保持社会安定有序、推进和谐南京建设的高度,高度重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切实加强对司法所建设的领导,把司法所作为“服务群众、维护稳定的第一线平台”打造好、建设好,认真落实本通知中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各项措施,积极协调解决司法所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司法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创造必要条件。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协调发改委、人事、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以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和全市“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认真组织调研,制定全市司法所建设的整体规划和发展纲要,努力解决加强司法所建设的实际困难和具体问题。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履行对司法所建设的指导管理职能,按照党委、政府对司法所建设的总体要求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加强对司法所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要求和措施落到实处。要深入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培育先进典型,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全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司法所在推进“和谐南京”、“法治南京”、“平安南京”建设中的职能作用。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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