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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法院、司法局: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支持下,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不断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不断健全,人民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调解能力不断提高,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及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预防功能、化解功能和法制宣传教育功能,积极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心和紧迫感。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具有便捷灵活、成本低廉、不伤感情等优势。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首都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长期以来,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在维护首都社会和谐稳定,为广大人民群众解纷息诉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市现有人民调解委员会7千多个,人民调解员和信息员10万余人,充分发挥和调动这支队伍的积极性,建立长效的纠纷预防和调处机制,对于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化解新形势下的社会矛盾纠纷,维护首都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通过多种途径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持续发展,使人民调解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二、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覆盖面。按照“六统一”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街道(乡镇)、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建立覆盖全市各个街道(乡镇)和社区(村)的调解组织网络。进一步加强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集贸市场等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拓宽人民调解组织的覆盖范围。完善和规范区县物业管理纠纷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尝试和探索在医患、知识产权、商事合同等专业领域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在全市形成一批化解专业领域矛盾纠纷的专业性、专家型的人民调解组织,全面活跃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联合接待室建设,加强农村、社区法律服务室建设,充分发挥联合接待室专职调解员和法律服务室流动服务人员的作用。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对调解网络不健全、人员不齐整或工作开展不得力的调委会,进行及时调整充实,力争使全市各级调解组织达到组织网络健全,人员队伍齐整,调解工作得力。
  三、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化解疑难纠纷的能力。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员选任、聘任制度,要利用居民、村民换届选举,按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调整、充实村居人民调解员队伍,积极推进村居专职调解主任(员)建设。加强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建设,确保每个街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少于两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选聘制度,努力建设一支精通法律业务、热心公益服务、善做群众工作的专职调解员队伍。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吸纳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充实到人民调解委员会,优化调解员队伍结构。加大人民调解员培训力度,把调解员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计划,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市司法局与市高级人民法院每年将根据全市人民调解工作重点组织调解员骨干培训。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培训计划,开展培训工作。建立和完善考核激励机制,采用多种形式、多种方法,提高调解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调解技巧,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积极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切实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主线,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动员和组织广大人民调解员积极化解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和生产经营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努力适应新形势下矛盾纠纷发展变化的趋势,大力拓展调解工作领域,依法调解社会热点纠纷,探索建立重大、疑难纠纷的调处工作机制。发挥街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联合接待室、法律服务室的作用,积极参与物业管理、城乡建设、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矛盾、征地拆迁等新型矛盾纠纷的依法调解工作。认真研究当前影响社会稳定、涉及群众利益,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热点、难点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规律,组织人员、集中力量化解一批党委、政府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的社会重难点矛盾,切实维护首都社会稳定,促进首都社会和谐。
  五、建立矛盾纠纷预警机制,做好矛盾纠纷预警和预防工作。各区县要把矛盾纠纷预警、预防工作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坚持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建立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重大矛盾纠纷信息报告制度、矛盾纠纷日常分析制度,加强楼、门、院、村组和矛盾纠纷多发地区和行业人民调解信息员队伍建设,健全人民调解信息情报网络,全面做好矛盾纠纷预警和预防工作。在2008年奥运会前,全力抓好矛盾纠纷预防工作,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预警机制。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纠纷情报信息网络健全,反馈及时、信息准确的优势,对奥运周边地区进行全面排查,对本地热点问题、地区重点人群和可能引发群体访或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做到提前预警、尽早发现、及时反馈、及时处置。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反馈机制、重大矛盾纠纷应急处置机制,积极向基层党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提出工作建议,当好党委、政府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参谋助手。
  六、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宣传,强化人民调解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宣传,通过开展评选、竞赛、练兵等多种形式,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媒体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宣传,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引导更多的群众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纷争。各区县司法局、人民调解组织要注重收集、整理一批在本地区有代表性、有教育意义、有示范作用的调解案例,通过公开调解、法制演出、播放调解宣传片等形式,把个案调解过程与法制宣传教育结合起来,引导广大群众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合理、合法反映自身诉求,增强当事人和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把人民调解与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起来,教育引导人民群众理解支持党和政府的政策措施,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把人民调解与思想道德教育结合起来,宣传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水平。
  七、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推进人民调解法制化进程。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遵循依法调解、平等自愿、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依法规范调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任务,界定人民调解工作范围,细化人民调解工作流程,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程序,统一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标识徽章;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岗位责任制、重大纠纷调解、重大纠纷研讨、回访等制度,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管理;加强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严格人民调解工作纪律,推进调解工作规范发展。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立法调研,努力推进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制化进程。
  八、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配合,建立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密切协调,积极探索,建立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人民调解组织要依法调解矛盾纠纷,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及时受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并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当事人持已经生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及时下达支付令。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指导、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调解协议各项内容。人民法院对于常见性、多发性的简单民事纠纷,在当事人起诉时或立案前,可以主动告知人民调解的优势,引导当事人把人民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要选择。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或工作窗口,开展诉前调解工作。人民法院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对案件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对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参照民事调解的原则和程序,尝试推动当事人和解,尝试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九、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切实保障人民调解经费落到实处。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财政局 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经费保障意见》),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根据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按照《经费保障意见》的要求,制定各区县人民调解经费保障实施细则,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各区县要加强人民调解经费管理,研究制定使用管理办法,管好用好人民调解经费。
  十、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认真履行职责, 加强沟通协调,结合联席会议、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审理反馈等多种形式,共同做好人民调解的指导工作,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报告,争取党委、政府的领导和重视,把人民调解工作列入党委、政府工作日程,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补充,诉讼调解为主导、司法审判作保障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要积极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做好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工作,通过组织讲课、旁听案件庭审、流动法庭等多种形式,提高调解人员调处工作能力。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加强调查研究,了解把握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不断加强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规范化建设,推动我市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发展,为把北京建成繁荣、文明、和谐、宜居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做出新的贡献。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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