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物价局:
为适应目前天然气上游价格调整较为频繁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忠县—武汉输气管道工程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4]297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各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与天然气出厂、管道运输价格调整实行联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天然气出厂价是指天然气出井后经脱硫等工艺净化后的销售价格。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是指天然气净化出厂后,经主干线(忠县至武汉)及支线(潜江至湘潭)运输至我省各门站价格。当国家发改委调整忠—武线天然气出厂价格和管道运输价格,影响潜江—湘潭支线各门站价格升、降时。我省各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与之相应实行价格联动。
二、天然气销售价格与天然气出厂、管道运输价格实行联动,采取按每立方米计算含税到户平均价格单位调整金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天然气含税到户平均价格单位调整金额=[管道运输价单位调整金额÷(1+7%)+天然气出厂价单位调整金额÷(1+13%)]×(1+14.3%)÷(1-城市管网漏损率)
三、按上述公式计算出来的天然气含税到户平均价格单位调整金额,在分配到最终用户销售价格时,如按各类用气用户用气量所占比重进行计算,其加权平均和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幅度均不得超过含税到户平均价格单位调整幅度。
四、天然气销售价格与天然气出厂价格、管道运输价格实行联动的具体时间由省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文件结合中石油华中天然气销售公司的规定发文确定。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发文调整忠—武线天然气出厂价或管道运输价格时,省物价局将所计算出的天然气到户含税平均价格单位调整金额水平及时通知各城市价格主管部门,各城市价格主管部门将所计算的各类用户用气最终销售价格调整方案报省物价局批准后,发文下达各燃气企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行。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