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
为规范我省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申请进口、加工利用废塑料行为,防止和控制我省加工利用进口废塑料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我局制定了《广东省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污染控制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污染控制规范
为规范广东省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申请进口、加工利用废塑料行为,防止和控制我省加工利用进口废塑料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申请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
2 申请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的基本条件
申请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必须同时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2.1 企业经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报告书或报告表)和污染治理设施验收通过。
2.2 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生产加工废塑料的经营范围,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人民币,税务登记必须是一般纳税人(来料加工企业除外)。
2.3 厂区面积大于4000平方米,厂房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厂房建筑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建筑标准。
2.4 有正常运行的加工利用进口废塑料的破碎设备和造粒设备或生产产品机械。
2.5 厂界距离居民文教区等敏感地区大于200米。
2.6 企业不是生产食品或药品包装材料或器具的。
3 首次申请进口废塑料企业要求
首次申请进口废塑料企业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需满足以下要求:
3.1 生产厂区要求
3.1.1 厂区功能布局合理,厂容厂貌整洁,整齐有序,所有车间必须分为原料车间、生产车间、成品与半成品车间和不可利用废物车间。
3.1.2 厂房必须经消防部门验收。
3.2 生产工艺、机械设备和生产能力要求
3.2.1 生产工艺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2.2 现场检查时实际运行的设备总生产能力不低于10吨/天(根据生产设备标明的加工能力核定),并有相配套的辅助生产设备。
3.2.3 直接利用废塑料生产产品,必须提供生产产品添加废塑料的比例和往年产品的销售记录或税收单据,添加的废塑料生产量不低于10吨/天。
3.3 组织机构、人员和管理制度要求
3.3.1 企业管理机构健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现场操作工人不少于10人(通过提供上个月社保征收核定单来核定)。
3.3.2 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生产责任制度、财务制度、工作守则、操作规程、考勤制度、安全制度等,并整齐在办公室或车间显眼处悬挂。
3.3.3 有效的工商、税务、环保证件原件并整齐有序在办公室悬挂。
3.3.4 企业应制定员工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技术工人必须有劳动等部门培训的上岗证。
3.4 环保管理要求
3.4.1 厂区无露天焚烧或土法焚烧迹象。
3.4.2 厂区铺设集雨沟或排水沟,排放的废水和清洗废物产生的废水必须集中收集,经过处理达标排放,并经县级以上环保部门验收。
3.4.3 废塑料加工产生的废气(臭气)经过具有资质的公司设计处理达标,并经县级以上环保部门验收。
3.4.4不可利用废塑料和铁丝过滤网必须建专门仓库贮存并将其交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收集处理,仓库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3.5 废物管理档案要求
包括企业建设和经营的各类基础材料,消防、环保、海关、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审批等材料。分类装订成册,建立档案库,专人保管。具体为:
3.5.1 可行性研究报告、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明、厂区与厂房设计图、平面布置图等。
3.5.2 管理技术人员和工人明细表,废物加工机械和装卸机械设备情况明细表。
3.5.3 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国税和地税登记证复印件、消防意见书原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原件、环保设施验收材料原件及不可利用废物的流向证明材料。
4 再次进口废塑料的企业要求
再次进口废塑料的企业除达到上述首次申请进口废塑料的企业要求外,还应对历年的有关资料归类整理,建立台帐,妥善保存;现场检查时企业生产正常。
4.1 台帐要求
4.1.1 企业近三年进口废塑料、产品和不可利用废物每批次进出厂原始记录台帐,按时间先后顺序归类整理。
4.1.2 企业近三年与国外供货单位签订的购货合同,按时间先后顺序汇总。
4.1.3 企业近三年每批进口废塑料向海关报关单据等资料,按时间先后顺序汇总。
4.1.4 企业近三年每批进口废塑料检验检疫通关单据等资料,按时间先后顺序汇总。
4.2 现场检查企业生产要求
4.2.1 现场检查进口废物,没有发现达不到国家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废塑料。
4.2.2 现场库存原料、产品和不可利用废物必须与进口废塑料单据、产品销售凭证及不可利用废物去向记录情况相符合。
4.2.3 进口废塑料原料、产品整齐分类堆放,有清晰标示牌。不可利用废物进仓库堆放。
4.2.4 废物加工作业不得露天进行。
5 本规范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