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物价局、海淀区计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价格行政处罚有关程序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检[2003]14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物价局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价格行政处罚有关程序等问题的通知
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价格行政处罚有关程序等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检[2003]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物价局:
在应对非典型肺炎等突发事件的特定时期,为稳定防治非典型肺炎医药用品和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查处哄抬价格、牟取暴利、操纵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经研究,现将价格行政处罚有关程序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以口头告知的方式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
二、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多收价款难以计算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按无违法所得处罚。
三、对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可以由价格主管部门先行收缴,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采取坚决措施,迅速遏制防治非典型肺炎医药用品和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过快上涨的势头。要依照《
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果断采取责令暂停相关营业、公告价格违法行为等措施,对情节严重的,要坚决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建议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严厉打击不法经营者,确保价格稳定、人心稳定、社会稳定。
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