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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允许1989年国债券和保值公债上市转让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允许1989年国库券和保值公债上市转让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进一步维护国债信誉,促进国债的发行,各区县财政部门要在办理国债发行、兑付业务的基础上,创造条件积极开办国债转让业务。 
  二、各区县财政部门开办国债转让业务需经市财政局批准。此项业务只能由区县财政局综计科(或债务科)办理,并归口到市局债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执行市财政局制定的转让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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