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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厅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调整现行工程定额计税基数的通知

赣建建字(1996)第58号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地、市计委、建委(建设局)、建行、各施工、建设、设计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1995)120号文),为确保国家税金的足额收取,现将有关建设工程营业税计税基数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险金、施工机构调迁费,按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入工程价款,列作营业收入,依据税法规定,在计征营业税时,不再扣除上述三项费用。

  二、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反映自国家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颁发后,税务部门已按国家规定的计税基数向建筑施工企业收取税金。由于种种原因,我省各级建筑施工企业至今仍无法按计税基数计取税金的办法编制工程序、决算,无形中造成施工企业为建设单位代垫了税金,加重了施工企业的负担。本着为企业解困的精神,望各级建设、施工等有关单位,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执行。执行时间,按“条例”规定自一九九四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江西省建设厅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七日
  关于调整九三年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木材出材率的通知
  赣建建字(1996)第59号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地、市计委、建委(建设局)、建行、各施工、建设、设计单位:
  自九三年《江西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上、下册)颁发执行以来,对材料预算价格中木材综合出材率47.12%
  反映较大,认为出材率偏低。为反映客观实际,切实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经省定额站组织调查测算,决定调整如下,望各地遵照执行。
  1、杉条木综合出材率为51.8%;松元木综合出材率为66%,其价格的取定以杉条木取径级Φ16-18,长8-
  10M,松元木取径级Φ20-30,长2-3.8M。
  2、木材加工费(包括断料费)。
  杉木板方材每立方米52元,松木板方材每立方米58元。
  3、根据以上出材率及加工费,九三年材料预算价格中的杉、松木板、方材折算成条木和元木后的预算价分别为杉条木每立方米为928元,松元木每立方米451元。
  4、以上通知自九六年元月一日起在全省执行。
  5、本通知由江西省建筑工程定额管理站负责解释。

江西省建设厅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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