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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帮困资金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解决国有企业部分职工的基本生活困难,维护职工队伍稳定和社会安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决定设立帮困资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及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分级设立帮困资金。要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多渠道、多形式筹措帮困资金,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二、帮困资金帮助对象,主要是尚未按国发(1997)29号文全面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地区的亏损或停产、半停产的国有企业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企业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职工和下岗职工。

  三、帮困资金的帮助标准,原则上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加上职工个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需要确定。已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的地区可向接受帮困救济的企业职工增发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四、帮困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具体由各级劳动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建立帮困资金,是我省推进企业改革,加快公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务必认真研究,安排和落实资金,把工作做到实处。建立帮困资金的情况,请于1998年2月20日前书面报告省劳动厅、财政厅,由两厅汇总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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