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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后调整企业工资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1)2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决定的通知》和市财政局、劳动局、人事局京财预(1991)388号《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后适当增加职工工资等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调整企业工资标准。自1991年5月1日起将北京市现行国营企业工人工资标准表、国营企业干部工资标准表、国营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线生产工人工资标准表中每个档次分别增加6元。职工调整标准后增加的工资不冲销保留工资、附加工资。(具体工资标准见附件一、二、三)。

  二、调整企业新参加工作职工学徒期生活补贴标准及熟练期、见习期、转正定级的工资标准。上述人员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6元。

  三、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后给国营企业职工增加的工资,从成本(费用)中开支。实行工资总额同效益挂钩的企业,增加的工资今年在挂钩工资总额外单列,明年核入挂钩工资总额,但不调整企业经营承包上缴基数。

  四、这次调整企业工资标准后,由企业负责给每个职工在原档案工资的基础上增加6元,并填写《北京市全民企业调整职工档案工资审批表》(表式见附件四),工人由企业审批;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五、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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