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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有住房出售后返售问题的规定
  这些年,省直各单位根据房改政策出售了一大批公有住房。售房后,有些由于政策允许的原因进行了返售,但在返售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有的在市区内工作调动也返售并再分配住房,实质是变相换购。有的为了返售而编造理由、弄虚作假等,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注意。为了防止房改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保证房改政策的落实,现对省府直属单位公房返售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在市区范围内的工作调动原则上不得返售公有住房,其它因特殊情况需返售的须报上级主管房改部门审批。
  二、对于已购公有住房调离市区工作的,要注意调查掌握情况,不得在两地各购一套公有住房,否则,必须退出一套并办理返售手续。对于其他符合房改政策需要返售公有住房的必须从严掌握,如发现有为达到个人目的造假骗得返售的,要认真查处。
  三、加强对返售公有住房的规范化管理。现予明确:今后省直各级单位返售公有住房的审批程序也按照售房审批一样,必须报上级主管房改部门审批。即:省直委、办、厅、局级返售公有住房报省直房改办审批后到市房改办办理;委、办、厅、局级以下单位报其上级主管委、办、厅、局房改办审批后到市房改办办理。请广州市房改办给予协助把关。

一九九八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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