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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纪委、广东省建委、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房改小组关于严禁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问题的紧急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局,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制止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第4号),我省一些地方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也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违反规定突击分房,低于省确定的价格出售公有住房,房改购买公房后又换购住房,对尚未建成交付使用的公有住房提前抢分以及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品房分配给干部职工等问题,干扰了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明电[1998]第4号文的精神,保证我省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在我省新的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尚未出台和实施前,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住房制度改革)要继续按照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1994]43号)和《广东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意见》(粤府[1994]第43号)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经省批准的各市、县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为改革住房分配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行住房货币分配,应做好调查研究和测算,制定具体办法。在省未作出政策规定之前,各地不得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出发,擅自出台住房货币分配方案。对已经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的市、县(区),要认真做好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工作,总结经验,不断加以完善。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为领导干部分房。购房、建房和装修住房的,要严格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开展查处领导干部在住房方面以权谋私问题的意见》(粤办发[1996]第10号)等有关规定。

  二、严禁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于省确定的价格出售公有住房。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在住房分配中,对尚未建成交付使用的公有住房,不得以分图纸等方法突击抢分,更不准进行房改购房。出售公有住房应符合省的有关规定,要严格执行省确定公布的各年度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最低限价。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规定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各市、县政府对所建成的解困房、安居房的分配和出售,应按照省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城镇解困房建设管理规定》(粤府[1994]第106号文)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1995]第47号)的文件规定执行。

  三、严禁违反规定用公款为领导干部购买商品住房
  (一)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用公款为领导干部购买商品住房的,必须按照粤办发[1996]第1O号文的规定,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报批购买商品住房的单位应随文上报计划部门制发的《购买商品房计划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凡属党政机关、行政管理的事业单位购房,《申报表》中须有其主管部门(指有主管部门的单位)的审查意见,银行、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对资金的审查意见,计划部门的审批意见,并附上购房协议或意向书。凡单位为领导干部购买商品住房,必须按粤办发[1996]10号文的规定,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到房地产开发公司办理购房手续。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擅自用公款为领导干部购买商品住房的,一律不准入住,已入住的要限期迁出。
  (二)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购买下列类型的商品住房:(1)单家独院(户)的商品住房;(2)建筑面积超过粤府[1983]第68号文规定标准面积的商品住房;(3)装修标准超过省建委《关于调整城镇住宅装修标准的通知》(粤建设字[1991]第7号)规定标准的商品住房;(4)在境外销售的商品住房;(5)房价包含赠送电器、家具等物品的商品住房。
  (三)亏损的(不含政策性亏损)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购买商品住房。

  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房改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前一段违反规定已突击分房和低于省确定的价格出售公有住房以及违反规定用公款为领导干部购买商品住房的,一经查实,要立即清理,坚决纠正,抓住典型,严肃处理。
  对本通知下发后仍然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从严查处,除责令其限期整改外,还要追究其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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