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江西省劳动厅关于禁止已办理因病退休的人员改按特殊工种退休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劳动局、中央驻赣、省直各有关单位:
  最近一些地方和单位来函反映,已经劳动行政部门按国发[1978]104号文批准的因病退休职工,到达符合特殊工种条件退休年龄时,能否改按特殊工种条件向劳动行政部门再次申请按特殊工种退休问题,经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一、 各级劳动部门应严格按国家和省厅有关文件规定审批、审核职工退休,不得随意放宽条件,凡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 条规定办理的职工退休均属法定退休。因此,凡已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因病退休人员不得再改按特殊工种条件办理退休手续。

  二、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严把审批关,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因病退休职工改办特殊工种退休,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为其审核和支付退休待遇。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从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共同协助劳动行政部门搞好职工退休审核、审批工作,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者,要及时进行清理,并妥善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以保障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 加强领导,严格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各级劳动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领导要充分认识到企业职工退休是涉及到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高度重视,不得擅自改变上级规定,要树立全局观念和一盘棋的思想,不能各行其是,遇到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以确保政令畅通。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