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税前扣除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分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开发区财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总局专业会议精神补充通知如下:
  一、文件第二条第(一)款中'增幅不得超过销售收入总额或利润总额的增长幅度,两者比较,取低者;第(二)款'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中的销售收入总额和总收入均包含下属单位的收入。第(三)款业务招待费中,如果总机构有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但不是管理费支出的,应将固定或经常性收入作为提取业务招待费的基数,按规定比例提取管理费。

  二、提取管理费的下属单位仅限于全资子公司(包括亏损企业)。

  三、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参照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规定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