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贯彻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重庆市贯彻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精神,实现市委二届八次全委会提出的全市“十一五”期末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以上的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节能工作,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全面贯彻落实资源节约基本国策。以大幅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加快技术进步为根本,以法治为保障,以提高终端用能效率为重点,健全法规,完善政策,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强化宣传,加强管理,加快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节能优先的方针,努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坚持节能与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管理创新相结合;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坚持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坚持重点突出、分类指导和全面推进相结合;坚持把企业作为节能的主体;坚持全社会共同参与。
(三)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市万元GDP能耗和规模以上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分别由“十五”期末的1.42吨标准煤和2.75吨标准煤降到1.13吨标准煤和2.06吨标准煤以下。
二、实现节能目标的主要途径
(四)大力调整产业结构,加快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要求,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一、二、三产业健康协调发展,逐步形成农业为基础,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基础产业和制造业为支撑,服务业全面发展的产业格局,立足节约能源、推动发展。
(五)加快发展服务业。把促进服务业全面发展和升级摆在突出的位置,充分发挥其能耗低、污染小、附加值高的优势,改善服务业发展环境,努力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着力推动商贸、物流、金融、房地产、信息和中介、旅游和文化等行业做大做强,提升服务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城市整体服务功能。
(六)调整工业结构。工业结构调整重点按照“5444”发展战略,发展壮大汽车摩托车,振兴装备制造业,择优发展资源加工业,推动以电子信息产业为代表和发展基础的高新技术产业跨越式发展,培育发展一批有市场需求、有资源优势和发展基础的新兴产业和特色产业,促进工业结构改造和优化升级。从源头严格控制新开工高耗能项目和能源利用效率较低的项目,把能耗标准作为项目审批和核准的强制性门槛,逐步降低高耗能行业占工业的比重。
(七)强化节能科学管理。加快节能法规、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强化节能法律、法规、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定期开展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认定、公告。加强和完善企业能源消耗统计制度建设。加强企业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各重点耗能企业要在我市制定的能耗限额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的产品能耗定额,逐步将能耗定额分解落实到产品、工序和岗位。建立健全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完善计量检测体系,提高能源计量管理水平。
三、大力推进节能技术进步
(八)大力推进节能新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围绕沼气、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二甲醚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工业节能、照明节能、建筑节能等重点领域,工业窑炉、风机、水泵等重点耗能设备方面攻克一批节能关键技术。提高自主研发能力,实现节能降耗,缓解能源供需的突出矛盾。
(九)组织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以企业为实施主体,建立推动节能投入的激励机制,加大政府资金的引导力度。对节能效果显著、具有较强示范作用的重点节能工程,以及量大面广用能设备的更新改造、高效节能技术、产品的推广和节能管理能力建设等工程,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推动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
(十)加强节能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支持和鼓励科研院所、科技中介机构参与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工作,加强人员培训、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服务新机制。增强市节能技术服务中心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的能力。
四、突出重点,抓好重点领域节能
(十一)工业节能。抓好钢铁、有色金属、电力、煤炭、石油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和200家年耗标准煤万吨以上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降耗,把节能指标分解到各区县(自治县、市)和重点用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加强跟踪、检查和分类指导,加大对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耗技术改造的政策、资金支持力度。
(十二)建筑节能。开展节能65%建筑标准的试点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加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建设推广力度。加快《重庆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重庆市居住建筑节能施工及验收规程》、《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施工及验收规程》等建筑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十三)交通节能。加速推进城市综合交通节能体系建设。采用先进技术装备,提高运输业效率,降低燃料消耗。建设与重庆市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相适应的、水平较高的现代化、一体化、集约化的综合交通体系。加速淘汰高耗能的老旧汽车及船舶,发展节能型交通运输工具,推广使用CNG汽车、小排量节油汽车,加快轻轨二期建设。
(十四)商业和民用节能。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体育场馆、居民住宅中推广使用高效节电照明系统、稀土三基色荧光灯、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及电子镇流器,减少普通白炽灯使用比例,逐步淘汰高压汞灯,提高高效节能荧光灯使用比例。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夏季空调制冷和冬季空调采暖温度设置标准。加快照明产品能效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一步规范节能产品市场。
(十五)政府机关节能。全市各级政府机关要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明确具体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将节能纳入机关年度考核,按规定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送资源消耗统计报表。切实做好能源消耗统计、分析工作,加强量化管理,检查督促节能措施的落实情况。加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力度,不断完善相关机制,提高节能产品采购的透明度和效能。
(十六)发展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促进农村节能。市农业局牵头,加大力度淘汰落后农业机械,积极推广先进的机械化农业技术。采用先进柴油机节油技术,降低柴油机油料消耗。发展生物质能源和替代能源,大力发展沼气,提高农村使用沼气入户率,加快以沼气技术为纽带的农村能源建设。推广应用秸秆气化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五、建立推动全社会节能的长效机制
(十七)健全完善节能法规和标准。抓紧制定《
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重庆市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
节约用电管理办法》、《重庆市能源利用监测条例》、《重庆市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办法》等配套法规。市经委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主要耗能产品单位能耗限额、主要耗能设备能耗限额,加强节能执法监督。
(十八)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市经委要将“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单位GDP能耗降低20%的约束性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各市级集团公司和重点耗能企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将GDP能耗降低指标分解落实到本地区的重点行业和企业,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狠抓落实。从2006年开始,市政府督查室要把GDP能耗指标纳入各区县(自治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指标。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抓紧、抓好GDP能耗指标的分解和考核工作,尽快建立、完善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制度,切实保证全市节能降耗工作落到实处。
(十九)实施GDP能耗公报制度。市统计局、市经委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区县(自治县、市)的单位GDP综合能耗、单位GDP电耗、规模以上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重点企业单位产值综合能耗等指标。各区县(自治县、市)、各企业要认真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的通知》(渝办发(2006)76号)的能耗统计报送规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把实现节能降耗指标作为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和监测的重要内容。
(二十)建立和完善能源价格机制,实行能源差别价格制度,充分发挥经济杠杆调节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对工业企业产品耗能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规定使用的能源,实行能源超限加价收费。超限使用量按能源计费价格的1一5倍加价收费。市物价局会同市经委等部门抓紧制定具体办法。同时进一步完善峰谷、丰枯电价和可中断电价补偿制度;研究制定和调整可替代能源价格,增强可再生能源的竞争力。
(二十一)健立完善产业能效评价与准入制度。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专项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建设、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供能单位不得供应能源。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项目建成后,应将节能情况作为验收内容纳入验收程序,凡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市经委要会同市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十二)强化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重点耗能企业要编制节能规划,开展能源审计、能源平衡测试,建立节能责任制;建立和完善能源计量、统计、标准、用能定额考核、节奖超罚等管理制度。采用检查、通报、交流等方式,加强对企业用能状况的跟踪、指导和监督。
(二十三)认真贯彻节能产品认证标识制度。定期开展能效标识的专项检查,建立有效的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企业诚信机制。加强能效标识的宣传,提高节能认证标志的社会认知度。
(二十四)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市经委、市三电办要编制规划,完善配套法规,制定激励政策,通过开展城市及企业用电方案优化、企业电平衡测试、高效节能新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应用等工作,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在提高终端用电效率、优化用电负荷特性和减轻环境污染的综合优势,提高电能利用效率。
(二十五)建立健全节能监测制度,加强节能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的能力建设,加强对高耗能行业和重点耗能企业主要用能设备、生产工艺,以及机关、商厦、宾馆、写字楼等公共场所的用能状况监测;对节能设计规范和产品能效指标执行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节能监测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经委核准后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二十六)取消能源包费制。能源生产、供应和使用单位不得设置能源最低消费量,不得向本单位职工和其他用户无偿、低价提供能源产品或者实行能源使用包费制。市经委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处理违规单位。
(二十七)加快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抓住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契机,加快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建材、电力等高耗能行业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装备和产品的调整,抓好落后生产设备、工艺的淘汰和技术改造。
六、保障措施
(二十八)加强节能工作组织领导。市政府每半年召开一次节能工作调度会议,研究节能工作重大问题,部署节能工作任务。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任务,确保工作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二十九)市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节能工作的指导、协调,认真监督检查本实施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建委、市交委、市商委、市农业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推进全市节能工作。
(三十)全市各级政府要加大节能资金的支持力度。市级财政和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要加大公共财政对节能的支持力度。从2007年开始,每年在编制市财政年度预算时,要安排节能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节能技术改造、新技术推广、示范工程、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
(三十一)切实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全市各级政府要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充实节能管理人员,落实节能工作资金,完善节能监督体系,强化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监察(监测)工作。
全市各用能单位要设立能源管理岗位,配备专职能源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与监督检查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能源管理人员要定期组织参加节能管理培训,提高业务能力。
(三十二)加强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要切实加强统计部门的能源统计工作,充实人员,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尽快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建立科学的节能统计体系,为反映各地区、各企业能耗水平,建立完善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制度提供保障。各级统计部门要强化对单位GDP能耗等指标的审核,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企业按规定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管理。
(三十三)实行节能产品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市经委要制定并公布《重庆市节能产品(技术)推广目录》。各级政府机构要把好政府采购关,优先采购列入《重庆市节能产品(技术)推广目录》的节能产品。对生产和使用《目录》所列产品的企业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具体办法由市财政、税务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审批。
(三十四)实行节能奖励制度。市、区县(自治县、市)两级政府每年要对节能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在全社会营造“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良好风尚。
能源生产供应和使用单位要对本单位节能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节能奖励资金计入工资总额。具体办法由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经委研究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十五)广泛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各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要动员各地区、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部门和各社会团体要广泛宣传我市能源形势和节能的重要意义,充分利用一年一度的“节能宣传周”等大型活动,宣传节能先进典型,曝光能源浪费行为,引导合理消费行为,不断提高公众的能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
全市各级政府、各企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节能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增强危机感和责任感,明确责任,加强协调,抓紧落实节能降耗各项工作措施,力争在今年内取得突破性进展,大幅度提高我市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