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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文化厅、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坚持和完善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以及《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宣传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黑政发[2001)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7号)精神,适应发展先进文化要求,促进边疆文化大省建设,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我省文化经济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把文化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把文化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各级文化、计划、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编制等有关部门要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努力形成加强我省文化建设的整体合力。

  二、进一步发挥政府公共财政的主导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文化事业的经常性投入。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可支配财力的增长,逐年增加对文化事业的投入。要确保文化事业经费的预算增长不低于当年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

  三、加大财政对文化事业的扶持力度。对政府兴办的公益性文化单位,包括图书馆、博物(纪念)馆、艺术馆、文化馆(站)、艺术院校、艺术创作研究机构等,各级财政要确保人员经费和必要的业务活动等经费预算拨款。
  (一)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固定数额的图书馆购书经费,并逐年有所增加。省财政从2003年到2005年每年专项安排图书购置经费,重点用于解决我省部分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因财政困难而长年没有购书经费的问题。同时,开展全省送图书下乡活动。
  (二)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加强重要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省市县都要相应增加本地文物保护、征集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确保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的真正落实。
  (三)要切实加强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和开发利用,挖掘、整理、抢救、保护民族民间艺术。设立龙江剧发展实验工程专项资金,支持民间艺术抢救发掘整理工作。
  (四)要加强文化市场管理,保证各级文化市场管理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必要的执法办案经费。
  (五)结合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进一步完善省级优秀剧节目创作排练演出专项资金。各地市也要相应设立文艺精品创作生产专项资金。加大对艺术科研的投入力度,对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研究课题,省里将适当给予资助。
  (六)继续安排和完善“全省文化设施维修改造专项资金”及“边疆文化长廊建设”补助经费。基于我省各地文化设施大部分年久失修,陈旧落后,面积狭小,尚有一些危房得不到及时改造的情况,为了配合国家对地方文化设施维修改造和“边疆文化长廊建设”专项投入,引导各地加强对文化设施的维修改造以及“边疆文化长廊建设”,省财政从2003年到2005年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全省文化设施的维修、改造、翻建以及“边疆文化长廊建设”的补助。各级政府要按照文化设施建设投资以地方为主,国家和省补助为辅的原则,落实好文化设施维修改造专项资金。

 

  四、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突出重点的要求,加强公益性和重点文化设施的建设。在抓好省直重点文化建设项目的同时,各地也要把图书馆、博物馆、群艺馆、文化馆、影剧院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确定1至2个展示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形象、具有先进水平和重要影响的文化设施,制定出分步实施计划。要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公共文化设施管理规定》,充分发挥现有文化设施的作用,严格遵守有关公共文化设施规划、建设、保护、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加强“四大工程”和“两馆”建设。继续实施“创建文化先进县”、“万里边疆文化长廊建设”、“蒲公英计划”和“知识工程'要加快县级图书馆、文化馆建设步伐,努力实现“县县有文化馆、图书馆”的建设目标,改变部分地方有馆无舍和馆舍面积过于狭小的落后状况。为完成好国家规定的我省“两馆”建设任务,确保我省“两馆”建设计划顺利实施,今后5年,视财力情况,省计委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两馆”建设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我省图书馆、文化馆建设。各地也要积极落实好当地的建设配套资金。

  六、加强农村基层文化建设。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安排应向基层文化建设项目倾斜。今后5年,由宣传、财政、文化、广电等部门多渠道筹措资金,结合地方投入,在我省建设一批集宣传、文化、广电、体育、科技培训为一体的多功能、综合性的乡镇宣传文化广播中心。要确保乡镇文化站人员的编制不被挤占挪用,正常经费纳入乡镇财政预算,巩固好农村基层文化队伍。为鼓励送戏、送图书、送展览、送电影下乡,适当增加送戏(送文化)下乡专项补助经费。为了更好地实现我省农村在21世纪每村每月看一场电影的“2131”工程,2002年到2005年,结合国家的补助投入,省计委每年安排配套资金,专项用于农村电影放映设备的补充和更新。省财政每年安排部分配套资金,专项用于农村电影放映拷贝的采购补助。各地也要建立购买农村16毫米影片拷贝财政补贴制度,多渠道解决农村电影收费问题,保障农村电影放映持续发展、稳步提高。

  七、启动全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为了利用卫星传播和互联网等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向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广大基层群众传送丰富的文化信息,更好地活跃城乡人民群众文化生活,根据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通知》(文计发(2002]27号)精神,加快建设省图书馆数字化图书馆,并以此为依托建立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黑龙江省分中心。同时,省财政从2003年到2005年每年投入部分专项资金,按照地方投入为主,省补助为辅的原则,启动和引导全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网点建设。

 

  八、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坚持文化体制改革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和文化自身发展规律相符合。建立科学合理、灵活高效的管理体制和文化产品生产经营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鼓励文化单位盘活现有资产。通过资产重组,吸纳社会投资,促使各种文化资源和文化要素的合理流动。要在政策上积极鼓励和扶持文化单位利用现有文化资源开展各类有偿的社会化服务。要建立健全文化产业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促进文化产业向规模化、集团化发展,增强整体实力和竞争力。逐步形成演出、展览、艺术培训、电影、音像、文化旅游、艺术品生产经营等强势文化产业,以培植新的文化经济增长点。

  九、加强宏观调控和资金管理。各级财政、计划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文化经济政策,充分发挥文化经济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统筹安排,保证重点,集中力量办大事。各级文化部门要坚持勤俭办文化事业,把增加的投入都用到发展艺术生产力和促进文化事业繁荣上,努力提高各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省市之间、部门之间,特别是在一个城市之内,要加强协调,鼓励共建,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投资效益,防止重复建设。要积极推行文化事业单位投入方式改革,逐步加大按演出场次补贴等投入比例。文化部门要深化内部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健全财务制度,严格资金管理,确保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项文化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出现的各种违法乱纪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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