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计委、物价局,江西电网各供电局(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江西省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2号)的精神和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分两步在全省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全省农村与县城居民生活用电实现同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56元(含税,下同),省电网直供居民生活电价提高至每千瓦时0.51元。
二、自2004年1月1日抄见电量起,全省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同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56元。
三、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后,各县(市)的趸售电价在不影响江西电网销售电价水平和结构的前提下,按照从严控制趸售县(市)供电成本费用的原则合理制定。
四、调整后的江西电网销售电价表和趸售电价表另行下发。
五、实现全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内需、拉动国民经济增长这一决策的重要举措,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表现。各地、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六、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或变相调整同价水平和执行时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将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