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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汕头市市区(以下简称市区)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市场经营秩序,保证肉品卫生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人民政府定于2001年12月15日在市区北区范围内重新启动“放心肉”工程。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通告如下:
  一、汕头市肉类联合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肉联公司)是市政府批准在北区设立的定点屠宰厂,负责整个北区范围内的生猪屠宰工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区北区范围内私设生猪屠宰场(点)及从事私宰生猪的违法活动。

  二、市区北区的生猪鲜肉,由驻市肉联公司的23家生猪肉品批发行负责对口供应北区所有肉菜市场及用肉单位。批发行与零售商实行双向选择,零售商可以向23家批发行自由选购生猪鲜肉。

  三、凡上市销售的生猪鲜肉必须持有汕头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当天有效的检疫合格证和上市凭证,生猪胴体同时加盖检疫和肉检合格印。

  四、宾馆、酒楼、饭店、餐厅、工厂、学校、机关团体伙食单位和肉类食品加工企业采购生猪鲜肉时,应购买经市肉联公司屠宰加工并持有当天有效的检疫合格证及上市凭证的生猪鲜肉。

  五、生猪鲜肉经营各环节实行最高作价差率控制,在不超过市物价部门制定的作价差率下,由经营者双方按质论价,作价销售。在市场肉价出现异常波动的情况下,由市场物价部门直接公布具体执行价格。
  严禁欺行霸市,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六、严禁一切单位和个人销售病害肉、私宰肉、变质肉及注水肉。

  七、批发生猪鲜肉运送到零售点,应使用经过批准符合卫生条件的运肉专用汽车;禁止使用摩托车、三轮车、自行车、板车等运送生猪鲜肉。

  八、市区北区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居(村)民委员会要向群众宣传实施“放心肉”工程的重要意义,宣传生猪屠宰和肉品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加大对私宰生猪和贩卖私宰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共同维护市区生猪屠宰和肉品销售的市场秩序。

  九、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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