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我市投资环境,掀起新一轮外资民资投资热潮,加快江门五邑侨乡经济发展,全面完成'十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为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奠定良好基础,市委、市政府特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提高对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加快吸引外资民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1、大力吸引外资民资是加快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措施。'十五'时期是我市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全市上下必须加大力度实施外向带动战略,把招商引资作为一项战略性任务抓紧抓好。当前,外资民资已经成为我市重要的投资主体,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吸引外资民资投资,对于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各级党委、政府务必增强紧迫感,采取切实措施,努力开创招商引资工作的新局面。
2、适应新形势,抓住新机遇,更多更好吸引外资民资投资,加快经济发展。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市累计实际利用外资达54.85亿美元,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以及经济全球化日趋加强,我国利用外资的领域进一步扩大,同时,国内资本市场和民营企业投资迅猛发展,这些都为我市利用外资民资提供了新的历史性机遇。我们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千方百计扩大吸引外资民资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民资的质量和水平。
二、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加快吸引外资民资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任务
3、'十五'时期我市加快吸引外资民资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加快发展为主题,充分发挥侨乡优势,努力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使吸引外资民资投资的规模和水平适应'十五'时期经济增长的需要。要把利用外资民资与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结合起来,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结合起来,与加快小城镇建设推进城市化进程结合起来,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4、加快吸引外资民资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主要目标是:'十五'期间全市实现外商直接投资50亿美元,年均增长12%,民资投资200亿元,年均增长12%。
主要任务是:进一步拓宽吸收外资民资投资领域,优化外资民资投资结构,积极引导外资民资投向高新技术产业、新兴制造业、农业,以及商贸、旅游、运输、金融、房地产、文化娱乐等第三产业,积极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层次人才,大力鼓励外资民资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努力营造良好的投资硬环境
5、加快交通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十五'前、中期完成沿海、开阳、江中、江鹤二期等高速公路的建设,实现高速公路联网;加快新会天马港、台山鱼塘港建设,整治和疏浚新会崖门航道;实现江门至香港、澳门直升飞机通航,使江门成为沟通穗、港、澳与粤西以至西南的重要交通枢纽。开工建设台山电厂一期工程(120万千瓦),加快城乡电网改造,提高供电基础网络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6、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实施国家信息化试点城市工作计划,以宽带传输和交换为重点,加快建设视聆通和因特网业务平台、宽带交互音像IAV业务平台和基础视像业务平台,以及江门地区IP传输骨干网和综合接入网,形成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基础传输网络。积极推进电子政府、电子商务、电子教育、电子金融、电子社区的'5-e'工程,推动信息网络化进程和信息技术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广泛应用,加快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
7、加快城乡建设步伐,努力提高城市化水平。调整扩大江门中心城市规模,形成规划科学,布局合理,配套完善,生态环境优良,人居环境优雅,具有现代化气息的区域性中心城市。大力推动五邑城市群和小城镇建设,加强城市道路、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环保、消防等设施建设。创建国家级园林城市,以江门五邑优美的园林、山水、生态环境,为投资者提供优越的生产经营和生活环境。
8、加快工业园区建设,为外资民资投资提供良好的载体。按照把江门建设成为现代化制造业中心的总体要求,搞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各级工业园区的规划建设,同步实施园区道路、给排水、供电、通信、信息、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建立高效精干的园区管理机构,加强统一协调和管理。鼓励外资民资企业以委托招商、'区中建园'等方式参与工业园区的开发建设,进行连片开发和对外招商,并在用地价格等方面给予优惠扶持。
9、加快教育文化设施建设,提高城市文化品位。'十五'期间要增加教育投入,扩大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规模,以适应加快发展的人才需要。同时,规划建设博物馆、歌剧院、体育馆等一批文化、娱乐、体育设施。积极探索政府投入与吸引外资民资以及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资机制,进一步加快文化设施建设,不断满足广大市民和投资者对文化艺术和休闲、娱乐的需要。
四、努力改善投资软环境,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
10、对外资民资投资的高新技术项目和重大项目实行优惠和扶持政策。对外资民资在市高新技术工业园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重点项目,在用地、用电、用水、规费等方面给予优惠。并从其上缴地方财政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企业的科研和生产活动。对掌握核心技术的高科技项目可以不受投资额限制享受以上优惠。对属于我市扶持发展的制造业基地投资项目同等享受以上优惠。对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给予特殊优惠。
11、鼓励支持外资民资企业以各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改造。鼓励外资民资收购、兼并、参股或租赁国有企业,按一厂一策的原则,在剥离不良或无效资产、职工安置等方面给予优惠。资产评估、产权转让、变更登记的有关规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下限再给予50%的优惠,对特困企业给予特殊照顾。市委、市政府成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有关问题处置协调领导小组,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研究处理外资民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所涉及的产权处置、债务重组、诉讼等重大问题。资产、国土、金融、司法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外资民资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依法妥善处置有关历史遗留问题。
12、进一步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项目和环节。对现行保留的审批和核准项目要进一步清理,并再次核减20%。今后,除国家和省规定的以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审批或核准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要规范、公开审批和核准项目的内容、条件、程序、时限和责任,接受群众监督。对外资民资投资有关审批事项实行马上受理、及时办理,并在行政事务服务总汇'网上审批大厅'进行联合审批,实行一楼、一网、一站式和一条龙服务。
13、严格规范收费行为,进一步减轻外资民资企业的负担。进一步清理现行收费项目,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坚决取消,对重复收费项目一律合并,对保留的各级各类收费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并将现有市定收费项目和项目收费水平下调20%。加强对收费部门的监管,完善收费'明白卡'制度,增加收费透明度。坚决制止对外资民资企业的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坚决查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检查为名到外资民资企业'拿、卡、要'的违纪违法行为,对缺乏职业道德,作风恶劣的干部要坚决调离岗位,对以权谋私的行为要严肃查处。保护和落实投资者与企业依法拒付不合理收费的权利,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以及拒不执行市委、市政府减免收费规定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
14、积极主动做好服务工作,建立外资民资投资的'绿色通道'。各级要强化亲商、重商观念,善待投资者,积极主动为外资民资企业做好服务。对外资民资企业登记注册、征地、立项、报建、租用厂房以及供水、供电、原材料进口和产品出口、人员出境等,各级、各部门要按照'马上办'的要求制订并公开服务承诺,规范业务操作程序,建立便捷服务、预约服务、特事特办制度,形成快速办事通道,为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优质高效服务。对外资民资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各职能部门要积极主动帮助解决,为企业排忧解难。
15、打破行业垄断,为外资民资企业建立公正、公开、公平的投资经营环境。对外资民资企业涉及消防、供电、供水、防雷、环保等方面的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设备采购等要引入竞争机制,由投资者以招标或其他有效方式自主选择设计、施工安装单位。要加强监管,坚决制止变相的垄断行为,对利用职权搞行业垄断谋取私利的行为要坚决查处。
16、进一步抓好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整治。深入抓好'严打'整治工作,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保护外资民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大力倡导诚实、守信的道德风尚。加大力度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营造良好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建设安全、文明、法治的投资环境。
五、加强和改善对利用外资民资工作的领导
17、转变机关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形成招商引资'大合唱'。各级、各部门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中解放出来,自觉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正确处理执法、管理与服务、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的关系,改进工作方式方法,转变机关作风。要广泛开展对外资民资企业进行'主动服务,优质服务,高效服务,让投资者满意'的活动。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紧紧围绕'三服务一满意'的要求,制定具体工作目标和措施,并公开承诺,接受监督。并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通力合作,形成招商引资'大合唱'。
18、实行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制。各级、各部门一把手要对改善优化投资环境和招商引资工作负总责,对重要投资项目,各级领导要落实责任到人,实行贴身服务,及时解决有关立项、建设和经营中的问题。要把引资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对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和招商引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各级领导要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招商引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招商引资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市每年召开一次全市性利用外资民资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宣传媒体要为招商引资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促进全市招商引资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决定》的精神,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措施。各级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决定》贯彻落实。
2002-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