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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在借款到期后约定将本金连同利息再出借给借款人的协议是否有效的批复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具有合法借贷关系的当事人在借款到期后,约定将本金连同利息再出借给借款人的,属于当事人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约定的原借款利息和再借款利息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协议应认定有效。
此复
 
200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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