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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订商业统计“百分制”竞赛方案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将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更名为深圳市统计局,原以深圳市统计信息局名义发布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以深圳市统计局名义发布。)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重新发布《关于修订商业统计“百分制”竞赛方案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修订商业统计 “百分制”竞赛方案的通知
(1992年4月13日 深统[1992]43号)
各区统计局、各集团(总)公司、有关商贸单位:
  自1986年在全市开展商业统计“百分制”竞赛活动以来,统计数字质量和统计分析水平均有了明显的提高。鉴于我市的商业统计报表制度已作了较大的改革,原方案需作修改。从今年开始,按修订后的“百分制”评比方案实施。现随文下达,请认真执行。
深圳市商业统计“百分制”评比实施方案
  一、参加评比的单位:凡执行我局商业统计报表制度,并直接上报我局的单位。

  二、评比条件: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开放、改革政策,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
  (二)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准确、及时、全面地完成各种统计报表任务。
  (三)建立健全各项统计管理制度,搞好原始记录、台帐的基础建设工作,系统地积累统计资料和整理历史资料。
  (四)努力学习统计业务知识,经常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完成统计分析。

  三、评比办法:总分按100分计算。其中,定期报表占50%,年报占25%,统计分析占25%。具体办法如下:
  (一)定期报表
  1.及时性。除了零售额报表可以先用电话报送外,其它报表以我局收到的时间为准。
  (1)零售额表。专业公司于每月月后3日下午5时前,集团(总)公司于每月月后5日上午11时前上报,记满分;凡迟报半天,扣1分,迟报1天扣2分,缺报扣5分(迟报2天按缺报计算)。
  (2)其它报表。要按报表制度规定的时间上报,每迟报一种报表1天扣1分,迟报2天扣2分,迟报3天按缺报计算,扣4分。
  2.准确性。每错一个指标扣0.5分。
  (二)年报
  每迟报一种报表1天扣2分,迟报2天按缺报计算,扣5分:每错一个指标扣1分。
  (三)统计分析资料
  要求全年报统计分析6篇,共记25分。其中,进度分析3篇,每篇记3分,要求于每季季后20日前上报,每迟报1天扣0.5分;经济效益分析1篇记5分,于七月底前上报,每迟报1天扣1分;专题调查分析1篇记5分,于第三季末以前上报,每迟报1天扣1分;年终综合分析1篇记6分,于次年一月底前上报,每迟报1天扣1分。此外,质量高,有一定影响的统计分析(预测)资料,每篇加记2分,对统计分析的基本要求是:有数据、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
  (四)缺报三张(次)报表,取消评比资格,并予通报批评。凡没有上交统计分析材料,均不能得奖。

  四、评比办法:根据各单位报送报表和分析资料的情况,半年公布被扣分的单位,年终通报表扬得奖单位。

  五、本方案自1992年月报起实施。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执行修订后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百分制”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1994年12月1日 深统[1994]135号)
各区统计局、各集团(总)公司、有关建设单位:
  为确保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进一步提高投资统计工作水平,并充分调动基层统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新的情况,我们对深统[1991]75号文《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百分制”评比活动的通知》中的考核评比办法进行了修订。现随文下发,请认真执行。
          深圳市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百分制”考核评比办法
                  (深圳市统计局 1994年12月1日修订)
一、参加评比的单位:
  凡执行我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并直接上报我局的单位。
二、考核评比内容:
  采用“百分制”记分,具体包括:
  (一)及时性
  以我局收到报表的时间为准。综合统计单位为50分,基层直报单位为60分。
  1.月报:每月按规定时间上报的为满分。综合统计单位为30分,每迟报1天扣1分,迟报2天扣2分,迟报3天及以上的扣5分,并作为当月缺报处理;基层直报单位为40分,每迟报一天扣2分,迟报2天扣4分,迟报3天及以上的扣8分,并作为当月缺报处理。
  2.年报:满分为20分,每迟报一天扣3分,不允许缺报。月报缺报3次以上者取消评比资格。
  (二)准确性
  要求按报表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指标、计算单位和计算方法进行填报,准确无误的为满分。综合单位为20分,每错漏一个指标扣0.5分;基层直报单位为25分,每错漏一个指标扣1分。
  (三)全面性
  要求综合单位对所属项目(单位)的统计不重不漏,计10分。凡重复或遗漏一个项目(单位)扣2分。
  (四)分析资料
  要求对统计对象的投资完成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统计分析,共10分。全年2篇,每篇计5分。
  (五)统计台帐
  要求对固定资产投资专业主要指标建立统计台帐,计5分。
  (六)计算机处理
  要求各区统计局、集团(总)公司等基层汇总项目较多的综合单位根据我局下发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月报计算机程序进行数据处理,并上报软盘数据,计5分。
三、奖惩办法:
  根据各单位报送报表和分析资料的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评比,对较好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和适当奖励。对较差的单位适时给予通报批评;对屡次迟报,拒报和报送不真实统计资料的单位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应法规追究责任。
                深圳市统计局转发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关于修订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和竣工项目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1996年11月11日 深统信通[1996]83号)
各区统计局、经济贸易局、建设局、各建设单位:
  现将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关于修订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和竣工项目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国统字[1996]2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统计登记的时间和范围
  按国家和省的要求,我市新开工和竣工项目进行统计登记时间和范围规定为:从1997年1月1日起,所有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地产建设及其他投资建设的新开工项目(包括以前年度修缓建后又批准复工的项目,但不含单纯购置)和竣工项目,均须实行开工统计登记和竣工统计报告制度。
二、统计登记的办法
  (一)新开工项目统计登记
  1.登记时间和地点:建设单位应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后,在办理投资许可证之前,按所属辖区到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办理开工统计登记。当地计划局在办理投资许可证之前,要核实建设单位是否已办理新开工统计登记(以统计局的签字盖章为准),对未办理新开工统计登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办后才发给投资许可证。
  2.登记手续:建设单位办理新开工统计登记时,需携带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等资料,并填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开工统计登记表》一式三份。统计部门盖章后,一份由统计部门存档,一份由建设单位留存,一份由建设单位报项目审批部门。
  建设单位办理新开工统计登记后,要指定专人负责投资统计工作,按要求向当地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当地统计部门也要据情对建设单位进行必要的统计业务培训。
  (二)竣工项目统计登记
  1.登记时间和地点: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并完成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到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办理竣工统计登记手续。
  2.登记手续:建设单位办理竣工统计登记手续时,需携带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书、验收鉴定书等资料,并填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统计登记表》一式三份。统计部门盖章后,一份由统计部门存档,一份由建设单位留存,一份由建设单位报项目审批部门。
三、加强领导,依法行政,切实抓好这项工作。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和竣工项目统计报告制度,是提高项目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满足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宏观调控需要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统计、计划、经济、建设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相互支持,紧密配合,严格执行。适时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并通过一定的法律、行政手段,将这项工作和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广东省统计单位登记管理规定》,各级统计部门要经常进行督促检查,凡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报告的,要按《统计法》和《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及《广东省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当地统计部门商请同级计划局、经贸局、建设局,联合通报批评,并酌情给予行政处罚。
  上述所指的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市一级是指深圳市统计局,联系电话:82100934;区一级是指各区统计局,联系电话:罗湖区85666311、福田区82918333一1417、南山区26569093、宝安区27785383、龙岗区28904285、盐田区25357348。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的通知
           (1997年1月2日 深统信通[1997]3号)
各区统计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各集团(总)公司:
  全国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九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和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二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这是我们统计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是发展统计事业的一项重大举措和统计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对进一步推动我市落实“一靠科技,二靠法制”的战略目标,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作用,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务院邹家华副总理在全国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和国家、省统计局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你们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统计法》及《条例》的重大意义。
  这次通过的《统计法》及《条例》,认真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统计改革和建设的成功经验,同时也参照了国际惯例,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统计活动的准则,对于完善统计法律体系、推动统计改革、实行依法统计、提高统计执法水平、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为宏观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提供高质量的服务,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对保障政府统计机构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依靠法制手段维护国家利益和统计秩序,保护统计调查者、被调查者和信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各级统计机构要认真学习《统计法》及《条例》,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的重大意义和作用,学习掌握《统计法》及《条例》所确立的各项制度,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统计活动,促进统计法制建设的健康发展。
二、切实加强对《统计法》及《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领导。
  认真贯彻《统计法》及《条例》是当前统计工作的重要任务。首先,各级领导要严格按照江泽民总书记关于“领导干部一定要讲政治”、“要提倡摸实情、讲实话、报实数”的指示,要从依法治统、依法治市、依法治国的高度,深刻认识实施《统计法》及《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学习和执行好统计法律法规,做学法、知法、守法的模范,决不以言代法,知法犯法。其次,对各级统计机构和广大统计人员要重点学习宣传《统计法》及《条例》,提高他们的统计法律意识,增强统计法制观念,独立行使统计职权,积极抵制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再次,对全体统计调查对象(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及有关的外国人)和各种民间统计调查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必须使他们了解《统计法》及《条例》的内容,懂得如实报送统计资料是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各级领导要把学习贯彻《统计法》及《条例》的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经常关心、检查、督促、指导宣传贯彻工作,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确保每一个环节都能落到实处。
三、掀起宣传贯彻《统计法》及《条例》的新高潮。
  搞好《统计法》及《条例》的宣传,要采取多种形式。各级统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制定具体的贯彻实施方案,做到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因地制宜大力宣传、大造舆论,要把宣传贯彻工作推向高潮。
  (一)对《统计法》及《条例》的贯彻实施,组织由有关领导、法律专家和统计专家参加的座谈会。
  (二)召开宣传动员会,通报传达《统计法》及《条例》的主要内容和贯彻实施的主要措施。
  (三)主动与宣传部门密切协作,充分利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介,积极搞好宣传。
  (四)开展宣传月、周活动,可利用宣传车、街头咨询、张贴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
  (五)积极编写《统计法》及《条例》的学习教育资料,向基层下发《统计法》宣传彩色挂图。
  (六)认真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并通过新闻媒介予以曝光,扩大宣传效果。
  各单位要通过广泛深入地开展《条例》的宣传活动,使各级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参与统计活动的社会各界的统计法律意识水平有一个比较普遍的提高,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统计法制环境。
四、抓紧制订与《统计法》及《条例》相配套的地方规章。
  进一步规范统计活动,健全和完善统计法律体系。统计法律体系,是指规范统计活动的、由具有不同效力等级及不同类型的各种统计法律规范所组成相互联系的、彼此协调的统一体。根据已颁布实施的《统计法》及《条例》,市统计局正抓紧出台《深圳市统计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深圳市统计信息咨询有偿服务管理办法》、《深圳市民间统计调查管理办法》,逐步形成以《统计法》及《条例》为基本法的统计法律体系,充分发挥地方统计立法对国家统计立法的“补充”、“填空”及具体化的作用。
五、加大执行《统计法》及《条例》的监督检查力度。
  为了保证《统计法》及《条例》能够切实得到贯彻实施,必须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各单位、各部门要从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统计执法检查的重大意义,要花大力气把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实行经常性检查、重点检查与全面大检查相结合。坚决查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市统计局与有关部门将联合开展全市性的统计执法检查。
  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从今年上半年开始,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统计执法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努力提高统计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造就一批既精通法律又熟悉统计的复合型统计执法人才。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宣传标语口号
  一、坚持贯彻执行《统计法》及《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
  二、依法统计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市的重要基础工作
  三、认真实施《统计法》及《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是全社会各行各业的共同任务
  四、认真落实统计“一靠科技、二靠法制”的战略目标
  五、依法统计,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六、依法维护统计秩序,坚决制止弄虚作假
  七、如实提供统计资料,是每个单位和公民的义务
  八、加强统计执法检查,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九、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屡次迟报国家统计调查资料是统计违法行为
  十、执行《统计法》,维护统计调查者与被调查者的合法权益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贯彻广东省统计局《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
      <贸易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1997年3月27日 深统信通[1997]21号)
各区统计局、各集团(总)公司、驻深商贸单位及有关贸易企业:
  为进一步抓好我市批发零售贸易业统计基础规范化工作,确保我市贸易统计数据质量,发挥贸易统计监督作用,为各级党政领导、有关部门宏观决策和企业经营管理以及社会各界提供优质服务。根据广东省统计局粤统贸外字[1997]2号文《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贸易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我市将在过去几年开展此项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推进贸易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贸易企业领导要高度重视,严格按《贸易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试行办法》(下同)规定,指定统计人员做好统计基础规范化工作。
二、全市各餐饮业企业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做好基础规范化工作。
三、各区统计局、各集团(总)公司,统计主管单位要认真组织贯彻实施《试行办法》,对过去几年已验收的企业,按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检查和改进,对一直未验收的企业,必须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加以整改,并将有关进展情况于5月30日前上报我局经贸统计处。
四、我局将在6至7月份对各区、各集团公司及各贸易、餐饮业企业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贸易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试行办法
                    (国家统计局)
  为了有效、科学地组织批发零售贸易企业的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 十九条“……企事业组织应当设置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批发零售贸易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统计凭证

    第一条 统计凭证是记载企业商品购、销、调、存经济业务活动的书面证明,是统计核算的基础,内容包括:柜组名称、进销商品来源、进销价金额和商品品名、计量单位、进销货数量等。

    第二条 统计凭证要有统一编号、统一格式,所填列的金额和商品数量必须与原始凭证一致,属于统计必报品种的凭证必须按统计报表制度、指标解释及商品包括范围进行统计计量、计价或折算,登统日期、柜组名称、制表人姓名等要填写齐全,如发生漏统,要及时补填漏统项目。

    第三条 购进统计凭证,是以供货方发票为依据,统计人员按照国家统计制度的要求划分购进来源,逐项填制购进总值、类值及主要商品数量,各项来源相加应等于合计,主要商品的包括范围、计量单位等应符合统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登统购进统计凭证时,为了便于复核,可采取每五或十天汇总一次,并填制一张购进统计汇总凭证,内容包括:商品购进来源、商品进价总额、主要商品的进货量等,同时,还要记载汇总时间,附商品购进登统凭证。

    第五条 在商品销售登统凭证的基础上,编制商品销售汇总凭证,内容包括:商品销售对象、商品售价金额、主要商品销售量以及凭证汇总时间,并附原始凭证等,此汇总凭证要与商品购进统计汇总凭证衔接。
第二章 统计核算

    第六条 商品购进的记载时间是指取得商品所有权的时间,货款先付,商品后到的在支付货款时作购进统计;商品先到货款后付的,在收到商品时作购进统计;农副产品商品购进后应在办理了验级、过秤、结算、入库四道手续后,才作购进统计。

    第七条 商品购进后若发生退回时,应由业务部门填制红字“收货单”,交统计部门冲减退回发生月份的有关购进数,并减少库存;若属往年度的购货在本年度退出,只冲减库存,不再冲减原来的购进数,差额较大的应在备注中说明原因。

    第八条 商品发生损耗时,金额在购进总值中相应冲减,数量登在商品损耗指标栏内。

    第九条 商品销售的记载时间是以商品已经售出、商品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后,以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证据时作为商品销售。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的,在实际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的凭证时,作为商品销售。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在发出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时,作为商品销售。采取分期收款方式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商品销售。采用预收货款方式的,在商品发出时作为商品销售。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以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时,作为商品销售。在交款提货的情况下,如货款已经收到,只要帐单和提货单已经交给买方,不论商品是否发出,都应作为商品销售。自营进口商品,如企业与国内用户签订合同实行货到结算的,在货到达我国港口取得外运公司的船舶到港通知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时,作为商品销售;合同规定对国内实行单到结算的,凭国外帐单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时作为商品销售;库存进口商品凭出库单向用户开出结算凭证后作为商品销售。

    第十条 企业未取得所有权的商品(不包括企业为了本单位自用而购进的商品),按代销商品统计,代销商品的进货统计应在售出商品后,付供货方货款并取得发票后作购进处理,这部分商品不计入库存。

    第十一条 商品销售总值和类值的资料来源于各营业柜组每日编制的销售日报表,营业小组在售给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生产经营单位时开据的“发货票”中,应有一联转给统计人员作为原始凭证,售予居民和社会集团消费品可采取倒挤的方法,即本月售予居民和社会集团消费品零售额=本月销售总额-本月售予批发零售贸易业批发额及生产经营单位的批发(销售)额(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还应扣减出口额)。

    第十二条 主要商品销售数量资料的取得,可采取以存挤销的方法。即本期商品销售量=期初库存量+本期收入量(包括购进、调入、加工成品收回、商品溢余及其它收入量)-本期支出量(包括调出、加工原料付出、损耗及其它支出量)-期末库存量;也可采取利用营业柜(组)的商品帐或收、付卡片每月末的累计销量计销。
第三章 库存盘点

    第十三条 期末库存是指批发零售贸易企业某一时点已经取得所有权(包括库存商品、在途商品、原材料,代销商品等)的全部商品,即已购进尚待销售的商品。其基本指标包括:商品库存总额,分类商品库存额、主要商品库存量。

    第十四条 批发贸易企业在每季末,零售贸易企业在每月末,按照统计制度中主要商品包括范围及商品目录的规定,进行必报商品库存的盘点(盘点时间必须固定,不准任意提前或推后),并填报“统计必报商品库存盘点表”,内容包括:商品名称、库存数量(其中包括:存放在外库、散仓、橱窗、货架、柜台、库房等处的商品)。盘点工作应在不影响日常营业的基础上进行,白天盘库房,晚上盘货场,严禁估盘、漏盘。

    第十五条 统计人员对“必报商品库存盘点表”要做到先审核后汇总,审核的主要方法是:
  (1)逻辑审查。根据上月的盘点表,结合市场情况、季节变化、购买力投向及本月购进、销售情况等,核实本月库存。
  (2)数字审查。包括填报单位(柜组)是否齐全,品名、数量填写是否正确,计量单位是否符合要求,有无漏盘、错盘。
  核对无误后,分商品进行汇总,并据此登入库存统计台帐。
第四章 统计台帐

    第十六条 在编好的商品购进和商品销售统计汇总凭证的基础上,登统商品购进和销售总值、类值、主要商品数量及历史资料统计台帐。商品购进和销售总值、类值、主要商品数量台帐的登统时间和汇总时间必须保持一致,以便复核。

    第十七条 统计台帐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登记,严禁以表代帐或按月汇总表记帐,必须先结帐,后出表,帐表一致,作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

    第十八条 各类统计台帐必须格式统一,指标齐全,口径一致,查询方便,要求数字清晰,字迹整洁。
第五章 统计报表

    第十九条 统计报表由国家、地方统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的需要进行统一设计,并按照统一格式,统一时间,统一报告程序,自下而上组织填报和汇总。统计资料是为各级领导提供决策参考,了解市场情况,分析市场运行趋向,考核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全面、准确、及时地报送各种统计报表,做到表种不缺,指标不漏,时间不迟,数字不错。

    第二十一条 统计报表报送的时间是指报告单位向国家、地方统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的时间,应按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统计时间是指统计所包括的时间,必须是从期初到期末,报告期完整的天数,不允许跨年、跨月,边远及交通不便地区企业统计报表的错综要符合统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统计报表必须按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填报,统计人员应对本单位统计数字准确性负责,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报表中的有关数字应与会计数字衔接一致。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十四条 上报的统计报表必须印章齐全(包括:单位印章,单位负责人印章、制表人印章等),字迹清晰,并填写报出日期。

    第二十五条 必须建立统计报表的订正制度,统计报表报出后,如发现差错,应立即申请更正,如在当月不能更正时,应在下月报表中进行调整,并附加说明,重大差错必须填报订正单,订正时必须加盖制表人章及单位公章。

    第二十六条 必须加强统计报表的管理,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的审批权限,不准乱发统计报表,企业制发统计报表必须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

    第二十七条 统计数字不得数出多门,批发零售贸易企业的统计数字应以统计报表为准。企业制定、检查计划,考核经济效益,向新闻单位提供和发布统计信息,须以统计机构和统计负责人签署、盖章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六章 统计档案

    第二十八条 统计档案包括:统计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表以及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等有保存价值的统计资料。

    第二十九条 统计档案由统计人员管理,并严格遵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编号、统一格式、统一封皮、分卷装订、分卷保管的办法,统计凭证、统计台帐、统计报表、统计调查及统计分析资料应分别立卷保管,各项资料的保管期限参照国家档案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统计交接

    第三十条 统计人员必须保持相对的稳定,统计人员的调动需征得统计负责人的同意,统计负责人的调动需征得企业主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和上级统计主管部门的同意,并采取先交接,后离任的办法。
第八章 统计检查

    第三十一条 必须坚持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制度,每半年检查一次,可采取自查、互查方式,重点检查统计报表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和统计数据质量情况,有无迟报、漏报、错报、缺报和虚报、瞒报以及伪造篡改统计数字的现象。检查工作结束后,企业应及时写出数据质量检查情况的报告(包括检查情况的总结和数据质量的评估)。
第九章 统计自动化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微机设备以提高统计工作水平。大中型企业至少应有一台专用微机,统计人员应学会微机的操作技术,应用微机完成必需的统计工作任务。

    第三十三条 大中型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应逐步具备微机联网传输条件,以提高统计工作的时效性。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国有民营、社有民营、委托经营、承包租赁的企业也应按《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参照本办法,对企业的统计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三十五条 实行引厂进店、出租柜台经营的企业应按统计制度的规定及本办法的规范化要求,采取“谁经营、谁填报、谁主管、谁汇总”的原则,由批发零售贸易企业进行统一的统计业务核算。

    第三十六条 连锁经营的企业应按统计制度的规定及本办法的规范化要求,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进行统一的统计业务核算,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连锁经营企业可视同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中的商场(商品部),也应设立专、兼职统计人员,按商场       (商品部)的要求提供统计资料。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及环境统计工作制度》的通知
         (1997年8月25日 深统信通[1997]71号)
各区统计局、各集团(总)公司、市直属单位和驻深单位:
  为加强我市社会及环境统计工作,现将《深圳市社会及环境统计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社会及环境统计工作制度
                     (1997年8月25日)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深圳市社会及环境统计工作显得日益重要。为了将各部门的统计资料集中起来进行综合分析,满足党政宏观决策、企业生产经营和市民日常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统计工作制度,对有关单位的统计工作要求如下:
一、定岗定人
  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社会或环境统计工作,建立岗位责任制。
二、定期报送统计报表
  根据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政府各主管部门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的统计资料,应同时抄送当地政府统计部门。报送报表的单位、应报送报表的名称及报送时间如下:
┌─────────┬──────────────┬─────────┐
│  单位     │    报表名称       │  报送时间   │
├─────────┼──────────────┼─────────┤
│市社保局     │社会保险年报        │1月31日      │
│         │社会保险季报        │季后18天内    │
├─────────┼──────────────┼─────────┤
│市劳动局     │劳动统计年报        │3月10日      │
│         │失业保险年报        │1月20日      │
│         │失业保险季报        │季后15天内    │
├─────────┼──────────────┼─────────┤
│市人事局     │干部统计年报        │3月20日      │
├─────────┼──────────────┼─────────┤
│市文化局     │文化事业统计年报      │1月15日      │
│         │广播电影电视统计年报    │1月15日      │
├─────────┼──────────────┼─────────┤
│市教育局     │教育事业统计年报      │11月20日     │
├─────────┼──────────────┼─────────┤
│市卫生局     │卫生统计年报        │2月20日      │
├─────────┼──────────────┼─────────┤
│市体育局     │体育统计年报        │3月31日      │
├─────────┼──────────────┼─────────┤
│市环保局     │环境统计年报        │3月10日      │
├─────────┼──────────────┼─────────┤
│市城管办     │城市建设统计年报      │3月31日      │
├─────────┼──────────────┼─────────┤
│市民政局     │民政统计年报        │1月31日      │
├─────────┼──────────────┼─────────┤
│市公安局     │公安统计年报        │1月31日      │
├─────────┼──────────────┼─────────┤
│市法院      │法院统计年报        │1月31日      │
├─────────┼──────────────┼─────────┤
│市司法局     │司法统计年报        │6月30日      │
├─────────┼──────────────┼─────────┤
│市邮电局     │邮电统计年报        │1月31日      │
└─────────┴──────────────┴─────────┘
三、建立统计台帐
  各单位对建市以来的历史资料进行整理,并就其主要指标建立历年台帐。各单位应配备专门的统计电脑,建立社会或环境统计资料数据库。暂时没有配电脑的,可先用台帐本建立统计台帐。各单位台帐应包括的主要指标如下:
┌─────┬──────────────────────────────────┐
│ 单位  │             台帐指标                 │
├─────┼──────────────────────────────────┤
│市社保局 │养老、医疗、工伤保险有关指标(见附:社会保险台帐)          │
├─────┼──────────────────────────────────┤
│     │城镇失业人员数,城镇失业率,城镇安置失业人员就业人数,职工工伤伤亡人│
│市劳动局 │次数,离退休人员数,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保险福利费用失业保险有关指标(见 │
│     │附:社会保险台帐)                          │
├─────┼──────────────────────────────────┤
│市人事局 │专业技术人员数                           │
├─────┼──────────────────────────────────┤
│     │广播电台、中波广播发射和转播台、电视台、1000瓦及以上电视发射和转播台│
│市文化局 │座数,乡镇有线广播站个数,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公共图书馆、博物馆个│
│     │数及人员数,图书、杂志、报纸出版情况(种数、总印数、总印张数),艺术表│
│     │演场所数,电影映出单位数,公共图书馆藏书量,广播人口覆盖率,电视人口│
│     │覆盖率,艺术表演观众人次,电影观众人次               │
├─────┼──────────────────────────────────┤
│     │普通教育学校数,在校学生数,招生数,毕业生数,教职工数(其中专任教师 │
│     │数),学龄儿童入学率,小学毕业生升学率,初中毕业生升学率,高等教育院 │
│     │校数,在校学生数,招生数,毕业生数,教职工数(其中专任教师数),技工学│
│市教育局 │校数,在校学生数,招生数,毕业生数,教职工数(其中专任教师数),教育经│
│     │费,在园幼儿数,中小学学校校舍危房率,小学生辍学人数,小学教师学历合│
│     │格率,高中阶段中等学校学生数,普通初中,小学学生数,普通初中、小学女│
│     │学生数                               │
├─────┼──────────────────────────────────┤
│市卫生局 │卫生事业工作人员数,卫生技术人员数,医生(其中:市、区卫生机构医生数)│
│     │、中医师、西医师、西医士、护师、护士数,各类卫生事业机构数,床位数( │
│     │其中:市、县医院床位数),农村饮用自来水人口比重,急性传染病发病率, │
│     │孕产妇死亡率                            │
├─────┼──────────────────────────────────┤
│市体育局 │破世界、亚洲、全国纪录项数、次数、人数,获世界、亚洲、全国冠军个数,│
│     │举办乡(镇)级及以上运动会次数及参加运动员人数,体委系统职工人数,等级│
│     │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人数,主要体育设施个数,群众体育锻炼人数,适龄│
│     │学生达标率,体育场地数                       │
├─────┼──────────────────────────────────┤
│市环保局 │废水排放量(其中:工业废水),工业废水处理率,工业废水处理达标率,工业│
│     │废水排放达标率,废气排放量,工业废气处理率,工业粉尘排放量、回收量、│
│     │回收率,“三废”综合利用产品产值、利润,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环保│
│     │活动经费                              │
├─────┼──────────────────────────────────┤
│市城管办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
├─────┼──────────────────────────────────┤
│市民政局 │优抚收养性事业单位数、收养人数、费用,社会困难救济人次,社会救济福利│
│     │事业费, 自然灾害救济费,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数,收养人数,城镇社区服务│
│     │设施数,登记结婚对数,准予登记离婚人数,民政经费,社会救济对象人数,│
│     │各种社会福利院床位数,非职工享受社会保障人口数,享受救济困难户频次,│
│     │福利企业职工人数,福利企业残疾职工人数,农村社会保障网络覆盖面   │
├─────┼──────────────────────────────────┤
│市公安局 │刑事案件发案数,重大刑事案件发案数,治安案件发案数,交通事故发生起数│
│     │及伤亡人数,火灾事故发生起数及损失额,人民警察数,刑事案件立案数,重│
│     │大刑事案件立案数,治安案件查处数,青少年案犯占全部案犯比重,刑事案件│
│     │破案率                               │
├─────┼──────────────────────────────────┤
│市法院  │审结各类案件总数,审结刑事案件数,判处刑事犯罪分子人数,审结民事案件│
│     │数,审结经济纠纷案件数,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人数          │
├─────┼──────────────────────────────────┤
│市司法局 │律师人数,刑事辩护件数,公证处个数及公证人员数,人民调解委员会个数及│
│     │调解人员数                             │
├─────┼──────────────────────────────────┤
│市邮电局 │报纸发行数量                            │
└─────┴──────────────────────────────────┘
四、撰写统计报告
  各单位每年至少撰写统计分析报告2篇,并积极投稿给有关报刊杂志刊用。
五、其他
  配合市统计局做好各项社会及环境专题调查工作、统计联网等统计改革工作及其他有关工作。

关联法规:地方人大法规(1)条    

    
附:          社会保险台帐
  1、养老保险台帐
┌─────────────────────┬──────┬──────┐
│         指标           │  本期  │  累计  │
├─────────────────────┼──────┼──────┤
│参保单位(个)               │      │      │
│ (按经济类型分组)            │      │      │
│参保人数(人)               │      │      │
│ (按经济类型分组)            │      │      │
│收缴基金(万元)              │      │      │
│基金欠缴(万元)              │      │      │
│参保者中离退休人数(人)          │      │      │
│参保者中死亡人数(人)           │      │      │
│ #死亡离退休人数(人)           │      │      │
│基金支付总额(万元)            │      │      │
│ #退休金                 │      │      │
│  丧葬补助费              │      │      │
│  一次性抚恤金             │      │      │
└─────────────────────┴──────┴──────┘
  2、医疗保险台帐
┌─────────────────────┬──────┬──────┐
│  指标                 │  本期  │  累计  │
├─────────────────────┼──────┼──────┤
│参保单位(个)               │      │      │
│ (按经济类型分组)            │      │      │
│参保人数(人)               │      │      │
│ (按经济类型分组)            │      │      │
│征收收入(万元)              │      │      │
│支付待遇(万元)              │      │      │
│门诊人次(万人次)             │      │      │
│支付门诊待遇(万元)            │      │      │
│住院人次(万人次)             │      │      │
│支付住院待遇(万元)            │      │      │
└─────────────────────┴──────┴──────┘
  3、工伤保险台帐
┌─────────────────────┬──────┬──────┐
│  指标                 │  本期  │  累计  │
├─────────────────────┼──────┼──────┤
│参保单位(个)               │      │      │
│ (按经济类型分组)            │      │      │
│参保人数(人)               │      │      │
│ (按经济类型分组)            │      │      │
│实缴工伤保险费(万元)           │      │      │
│支付工伤保险费(万元)           │      │      │
│参保人数中因工伤残人数(人)        │      │      │
│参保人数中因工死亡人数(人)        │      │      │
└─────────────────────┴──────┴──────┘
  4、失业保险台帐
┌─────────────────────┬──────┬──────┐
│  指标                 │  本期  │  累计  │
├─────────────────────┼──────┼──────┤
│参保企业数(个)              │      │      │
│ (按经济类型分组)             │      │      │
│参保人数(人)               │      │      │
│ (按经济类型分组)             │      │      │
│保险基金收入(万元)            │      │      │
│保险基金支出(万元)            │      │      │
│救济失业员工(万人次)           │      │      │
└─────────────────────┴──────┴──────┘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劳动工资统计考核办法》的通知
         (1997年11月26日 深统信通[1997]95号)
各区统计局、集团公司、市直属单位和驻深单位:
  为进一步搞好我市劳动工资统计工作,提高数字质量,加强统计分析,更好地为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现将新制定的《深圳市劳动工资统计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关于开展劳动工资统计工作评比活动的通知》(深统[1990]85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劳动工资统计考核办法
一、参加考核的单位
  凡执行我局的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并直接上报我局的统计调查单位。
二、考核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
  (二)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努力学习统计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统计业务水平,全面、准确、及时地完成各项报表任务。
  (三)搞好劳动工资统计的原始记录和台帐的基础建设工作。
  (四)积极开展调查工作和分析工作,对我局下达的临时调查任务,要按时按质完成。
三、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考核内容:主要为定期报表、年报、统计分析和临时任务等四项。
  评分标准:按“百分制”形式,按时按质完成常规任务(定期报表、年报、两篇统计分析)得100分。完成其它额外任务最多可加10分。
  (一)定期报表(45分)
  1.及时性(30分),以报表报送到我局的时间为准,也可先用传真报,后送报表。
  (1)各种报表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得30分,每个季度10分;迟报一天扣2分,扣完为止。
  (2)缺报一次(以季度计算)扣15分,缺报两次者取消评比资格。
  2.准确性(15分)
  每错(漏)一个指标扣2分(错一个指标而引起平衡关系出错的,按错一个指标处理),扣完为止(在规定上报时间内更改的不算在内)。
  (二)年报(45分)
  1.及时性(20分),各种报表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以送到我局时间为准),得20分;迟报一天扣5分,迟报四天以上者取消评比资格。
  2.准确性(25分),每错(漏)一个指标扣2分(在规定上报时间内更改的不算错)。报数据库的单位每出现一条错误记录扣1分,扣完为止。
  (三)统计分析(10分)
  全年要求撰写专题分析或进度分析2篇,各单位根据本单位或本市的用工制度、分配制度及职工的增减变动、工资水平的变化等做出分析,每篇得5分,其中基本分2分,质量分3分。
  凡被市级以上的报刊、电视台、广播电台等采用的劳动工资类统计分析,可酌情给予加分,但最多不超过5分。
  (四)临时任务(5分)
  积极完成市统计局劳资统计专业统一布置的临时任务(包括专项调查、数据质量检查等)者,给予不超过5分的临时任务分。
  (五)从1998年起按本办法计分,一年进行一次评比。根据各单位得分的高低排序,按上报单位总数的10%的比例评出表彰单位,受奖单位中综合单位约占65%比例,直报单位约占35%比例,对受表彰的单位我局给予适当的鼓励,并在全市参与考核的单位中通报表扬。对不合格的单位(60分以下)同时进行通报批评。
四、本办法从1998年元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统计局转发广东省统计局等单位《关于贯彻国家有关改进工业经济效益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内容及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8年2月5日 深统信通[1998]10号)
各区统计局、经济贸易局、各集团(总)公司、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统计局、广东省计划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委员会联合下发的粤统工字[1997]149号文件《关于贯彻国家统计局等单位关于改进工业经济效益评价考核指标体系的内容及实施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改进工业经济效益评价考核指标体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把经济工作的重点转移到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经济效益上来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该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业务培训,各企业财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关于贯彻国家统计局等单位《关于改进工业经济效益评价
                考核指标体系的内容及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7年11月3日 粤统工字[1997]149号)
各市统计局、计委、经委、省直有关部门:
  1992年3月起,我省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工业生产评价考核指标的报告》(国发[1992]10号)。执行几年来,对改善我省宏观调控,促进两个转变,发挥了积极的导向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新财税制度的全面贯彻执行,原有的考核指标已不适应评价考核的需要。为此,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重新修订了《关于改进工业经济效益评价考核指标体系的内容及实施方案》(下简称《方案》),已报经国务院原则同意,并以国统字[1997]303号文下发。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并于1997年工业统计年报及1998年定期报表开始贯彻执行。
  改进工业经济效益评价考核指标体系,有利于促进经济工作的重点转移到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经济效益方面来。该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较大。各市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附件:     关于改进工业经济效益评价考核指标体系的内容及实施方案
  依照指标体系能够具有宏观导向性、科学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对原有六项指标进行了调整和补充。新的指标的选择和设置,主要从反映企业盈利能力、发展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产出效率、产销衔接状况等六个方面考虑,形成了由总资产贡献率、资本保值增值率、资产负债率、流动资产周转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全员劳动生产率、产品销售率等七项指标组成的新的指标体系,其中第4、5、6、7项为原体系中的指标。新指标体系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一、七项指标的内容及计算公式:
  1、总资产贡献率。该指标反映企业全部资产的获利能力,是企业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的集中体现,是评价和考核企业盈利能力的核心指标。计算公式为:
  总资产贡献率=(利润总额+税金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12/累计月数
  其中:税金总额为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与应交增值税之和;平均资产总额为期初、期末资产总计的算术平均值。
  2、资本保值增值率。该指标反映企业净资产的变动状况,是企业发展能力的集中体现。计算公式为:
  资本保值增值率=报告期期末所有者权益/上年同期期末所有者权益
  所有者权益等于资产总计减负债总计。
  3、资产负债率。该指标既反映企业经营风险的大小,也反映企业利用债权人提供的资金从事经营活动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资产及负债均为报告期期末数。
  4、流动资产周转率。指一定时期内流动资产完成的周转次数,反映投入工业企业流动资金的周转速度。计算公式为:
  流动资产周转率=销售收入/流动资产平均余额×12/累计月数
  5、成本费用利润率。反映工业投入的生产成本及费用的经济效益,同时也反映企业降低成本所取得的经济效益,计算公式为:
  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
  其中:成本费用总额为产品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之和。
  6、全员劳动生产率。该指标反映企业的生产效率和劳动投入的经济效益。计算公式为:
  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全部职工平均人数×12/累计月数
  由于工业增加值是按现行价格计算的,而职工人数不含价格因素,因此应将增加值价格因素予以消除。具体方法可采用总产值价格变动系数消除价格影响。
  7、产品销售率。该指标反映工业产品已实现销售的程度,是分析工业产销衔接情况、研究工业产品满足社会需求的指标,计算公式为:
  产品销售率=工业销售产值/工业总产值(现价)
二、各项指标的权数及标准值
  权数是根据上述各项指标在综合经济效益中的重要程度,由专家调查法确定的。其中:总资产贡献率20,资本保值增值率16,资产负债率12,流动资产周转率15,成本费用利润率14,全员劳动生产率10,产品销售率13。
  各项指标的标准值,是参考了我国近期工业经济指标的实际水平及一般标准确定的。其数值分别为:总资产贡献率10.7%,资本保值增值率120%,资产负债率小于等于60%,流动资产周转率1.52次,成本费用利润率3.71%,全员劳动生产率16500元/人,产品销售率96%。
三、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
  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是衡量工业经济效益各个方面在数量上总体水平的一种特殊相对数,是反映工业经济运行质量的综合指标。它是以每项指标的实际值分别除以该项指标的全国标准值,并乘以其权数,加总后再除以总权数而求得。
  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的计算公式为:
              某项指标报告期数值
  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该项指标权数)÷总权数
              该项指标全国标准值
  由于资产负债率为逆指标,在计算综合指数时需分别处理。如果指标值小于等于60%,即可得权数12分;如果指标值大于60%,其权数则按下面公式计算。
     指标值%-不允许值%
  即:----------------------×12
     60%-不允许值100%
  考虑到我国工业正处于迅速发展和结构变动当中,上述评价考核体系也需随之进行调整。鉴于此,该指标体系原则上适用于“九五”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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