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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国福利彩票(传统型)发行实施细则

浙江省电脑福利彩票发行公告
  经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授权,原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核准,对原《浙江省中国福利彩票(传统型)发行实施细则》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实施细则》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和公众监督。1997年3月13日公布的《实施细则》同时作废。

  浙江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1999年4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中国福利彩票(传统型)(以下简称传统型福利彩票)在浙江省境内的正常发行,维护购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制定的《中国福利彩票(传统型)发行规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授权,浙江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以下简称省发行中心)作为承销机构在全省范围内组织销售传统型福利彩票,并负责印制在本省区域内发行的传统型福利彩票。


    第三条    浙江省境内的传统型福利彩票承销机构由省发行中心确定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及有关市地分行备案。承销机构分二级管理:省发行中心作为一级管理机构;市、地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以下简称市、地发行中心)作为二级管理机构。福利彩票发行活动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四条    省发行中心运用计算机,全省传统型福利彩票的发行、销售、统计和结算等实施统一联网管理。计算机应用系统由省发行中心开发、维护并负责保守秘密。


    第五条    凡购票者均被视为熟悉并自愿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购票


    第六条    在省发行中心统一指导下,市、地发行中心在所辖区域内设置销售站,报省中心认定,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备案。购票者可在由省发行中心确认并持有省发行中心颁发的销售证书的任何一个销售站购票。


    第七条    传统型福利彩票的对奖号为0000000--2999999中的任何一个7位十进制数,其中低6位为基本对奖号,第七位为组号。购票时,售票机逐一将对奖号和保密号打印在彩票背后,并加盖销售站印章和销售员印章,形成有效彩票交购票者作兑奖凭证。


    第八条    每张传统型福利彩票可打印1--5注对奖号,每注对奖号为人民币2元。


    第九条    因意外故障造成投注数据丢失,不能参与当期开奖,开奖前报请公证处公证,在原销售站张榜公布并按原票值退款。

第三章  资金


    第十条    省发行中心作为独立的事业法人,对全省传统型福利彩票的资金往来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资金分配严格按规定比例提取,福利资金专项用于省内福利事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传统型福利彩票资金分配比例为:
  奖金返还为销售总额的50%;
  福利资金为销售总额的30%;
  管理资金为销售总额的20%。

第四章  奖金


    第十二条    奖金是用于支付中奖彩票的资金。分为当期设奖奖金和奖池基金,当期设奖奖金占销售总额的48%;奖池基金占销售总额的2%,用于特别奖项,补充后期的高奖和支付特别情况下的奖金缺口。


    第十三条    传统型福利彩票设置6个奖级,奖金分配如下(奖金计算到元,剩余滚入奖池);
  特等奖:当期设奖奖金减去三、四、五等奖金剩余的60%;
  一等奖:当期设奖奖金减去三、四、五等奖金剩余的20%;
  二等奖:当期设奖奖金减去三、四、五等奖金剩余的20%;
  三等奖:单奖金额固定为500元;
  四等奖:单奖金额固定为50元;
  五等奖:单奖金额固定为10元;


    第十四条    多注同中特、一、二等奖,中奖者平分该等级的奖金。


    第十五条    特、一、二等奖的奖金无人中,滚入下一期特等奖。


    第十六条    每期高奖等奖额不得低于下一奖等额的1.5倍,否则用奖池奖金予以弥补。


    第十七条    每个特等奖最高奖金限额500万元,余额部分转入下一期特等奖。

第五章  摇奖


    第十八条    传统型福利彩票每周发行一期,开奖仪式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公开进行,并在电视台实况录播。


    第十九条    中奖号码由专用摇奖机产生,先从0--2中摇出1位数为组号,然后从0--9中摇出一组6位数字为基本对奖号,按先后顺序从左至右排列,用连续符号将组号与基本对奖号共同构成一组7位数的中奖号码。


    第二十条    摇奖过程中因摇奖机故障或其它原因导致摇奖不能完成时,故障发生前已摇出数码依然有效,恢复正常或更换摇奖机后继续摇奖,直至全部摇出。


    第二十一条    摇奖结果经公证机关确认生效后,通过新闻媒介和销售站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中奖


    第二十二条   购票者所购传统型福利彩票的对奖号,同当期公布的中奖号码按顺序相符,即中规定的奖等。中奖条件如下:
  特等奖:对奖号与中奖号的7位号码全部相符;
  一等奖:基本对奖号与基本中奖号的6位号码全部相符;
  二等奖:基本对奖号的左边5位号码与基本中奖号的左边5位号码相符或基本对奖号的右边5位号码与基本中奖号的右边5位号码相符;
  三等奖:基本对奖号的左边4位号码与基本中奖号的左边4位号码相符或基本对奖号的右边4位号码与基本中奖号的右边4位号码相符;
  四等奖:基本对奖号的左边3位号码与基本中奖号的左边3位号码相符或基本对奖号的右边3位号码与基本中奖号的右边3位号码相符;
  五等奖:基本对奖号的左边2位号码与基本中奖号的左边2位号码相符或基本对奖号的右边2位号码与基本中奖号的右边2位号码相符;


    第二十三条    每一注中奖号码只可获得所中最高奖等,不能兼中兼得。

第七章  兑奖


    第二十四条   中奖的有效彩票是兑奖凭证,中奖彩票因玷污、损坏不能识别对奖号码时,视为无效,不能对奖。


    第二十五条    中特、一、二等奖者,应在中奖后72小时内用电话、传真、电报或当面向所在市(地)彩票发行中心申报持票人姓名、住址、电话、身份证号码和中奖等级。


    第二十六条    开奖后第三天起开始兑奖,兑奖期为30天(含30天),逾期未领奖者按弃奖处理,弃奖奖金转入奖池。


    第二十七条    中奖者必须持有效中奖彩票和本人身份证,在兑奖期内到指定兑奖地点领取奖金。


    第二十八条    特等奖在省发行中心兑奖,一、二等奖在原购票各市、地彩票发行中心兑奖;特、一、二等奖奖金均以银行活期存折方式支付。三、四、五等奖在原销售点兑奖,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九条    根据民政部《中国福利彩票管理办法》第四章第 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中奖奖金在10万元以上的,奖金分期兑付,具体办法由“兑奖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三十条    未成年人取得1000元以上奖金,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未成年人户口本、有效中奖彩票和法定监护人身份证代为兑取。兑奖期内中奖人死亡,奖金由其法定继承人兑取。


    第三十一条    对奖彩票当期有效。对伪造、涂改中奖彩票或非法冒领奖金者,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严禁省发行中心,市(地)发行中心和销售站的工作人员为中奖者代领奖金,违者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经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批准,并由浙江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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