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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教委、省委组织部、省计经委、省人事厅、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省教委、省委组织部、省计经委、省人事厅、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公安厅(1999年7月19日)
  今年以来,各高校和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采取积极有效方式,组织了形式多样的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进行“双向选择”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大部分毕业生已找到了合适的就业岗位,为现代化建设增添了新生力量。但目前仍有部分毕业生尚未落实就业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校毕业生是深入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实现跨世纪宏伟目标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对于培养和合理使用人才,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维护高校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克服困难,进一步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千方百计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继续开展各类毕业生就业活动,充分发挥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机构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提供就业服务。要重视和加强毕业生就业信息的收集和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努力为毕业生提供各类就业信息和就业机会。

  二、着眼于未来,从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出发,积极做好吸收毕业生工作。工商、税务、审计、公安、司法、海关等部门,要结合机构改革,有计划地安排吸收品学兼优的高校毕业生,充实到基层和重要岗位。各类银行、保险公司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要积极吸收高校毕业生,改善人员结构。国有企事业单位要适应现代化和市场竞争的需求,积极吸收储备高校毕业生,优化从业人员结构,提高单位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除切实安排好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外,还应根据本地区教育实际,积极与当地人事部门协调,挑选一些优秀的非师范类毕业生,经上岗培训后,充实中小学师资队伍。

  三、破除地域、时间等限制,广开渠道,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允许毕业生在全省范围内,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毕业时没有落实单位的,派遣回生源所在地后,允许继续在当地或跨市、地、县“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凡跨市地落实就业单位的,由省毕业生主管部门给予调整和重新派遣。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对毕业生跨市、地、县就业人为设置障碍。
  拓宽毕业生到非国有单位特别是乡镇企业、个私企业就业的渠道。凡在这些单位和企业就业的毕业生,档案可挂靠在县(市)以上人才交流中心,在城市或城关镇拥有合法住房的,允许其在居住地落户,没有住房的允许在就业单位和企业所在地落实集体户口,待遇和其他毕业生同等对待,以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对在一定时间内找不到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各地政府要采取措施进行人才储备,鼓励毕业生到基层支教、支农、支医、扶贫或到企业锻炼、参加农村基层工作,户粮关系要按有关政策及时加以落实。同时要积极鼓励毕业生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对于储备和自谋职业的毕业生,如落实和重新找到就业单位的,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要破除时间限制,及时予以派遣,并按就业单位所在地给予落实户粮关系。

  四、切实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各高等院校和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教育毕业生以国家利益为重,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主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和艰苦行业去工作。对派遣后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各高等学校要建立一定的联系渠道,继续关注他们的就业,切实负起学校作为毕业生就业主导地位的责任。同时要通过就业反馈的信息,切实采取措施,及时调整专业结构和层次结构,改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提高教育质量,使高等教育适应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五、各地各部门和各高校都要认真总结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经验,进一步解放思想,用改革的思路探索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新路子,使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做得更好。同时要规范我省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程序,完善就业过程中的保障性措施,提高就业工作服务质量。各级教育、人事、计划、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共同把毕业生就业工作做深、做细、做好。今后,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毕业生收取不合理费用,物价、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乱收费进行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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