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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科技人员在杭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吸引和鼓励广大科技人员在杭创业,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科技人员,是指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含在校硕士、博士研究生)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拥有专利、发明、专有技术或特殊才能的人员;在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修、访问1年以上或现仍在国外居留的学有专长的各类人员。

  二、提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教师兼职创办或受聘于高新技术企业,从事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工作,所在单位应继续为科技人员从事应用研究开发提供科研条件。允许在校研究生和经院校同意的在校大学生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并保留其一定时期的学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离岗创办或受聘于高新技术企业,允许保留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关系。

  三、鼓励留学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来杭创业实施成果转化。凡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开办公司(企业)的,经市外经贸委批准,可登记注册为外商投资企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注册资金可低至1千美元;其他留学人员可凭本人有效的中国护照,按内资企业登记注册,享受本市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鼓励非杭州户籍的科技人员来杭创办、协办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全国重点理工和综合类大学本科学历者,准予其本人户口迁入;具有硕士学位者,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并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其直系亲属可随调随迁。以上三类人员年龄在40周岁以下者,进杭免交城市建设增容费。用人单位引进上述科技人员所需生活安置费用允许进入企业成本。

  五、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资金)可低至1千元人民币,并免收组建企业时行政机关收取的有关费用(国家有规定的除外)。注册资本(资金)不能一步到位的,允许在两年内分期缴付。对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由市级创业服务中心无偿提供部分培育资金或启动资金。

  六、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其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投资的价值,需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经各投资方协商认可并达成书面协议。
  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其成果完成人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凡属政府全额资助的项目,从项目实施之日起3年内,根据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60%的股权收益;之后3年,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45%的股权收益。凡属企业自主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成果完成人根据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前3年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35%的股权收益,后3年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25%的股权收益。
  企业自主开发(含二次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经认定后,在实施成果转化后实现的税后利润中,对主要完成人视其贡献大小,前3年可提取15%~20%,后3年可提取7%~10%作为回报。企业自主开发的非本企业主导经营领域的高新技术成果经认定后,在实施成果转化后实现的税后利润中,对主要完成人视其贡献大小,前3年可提取25%~35%,后3 年可提取15%~25%作为回报。
  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让,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30%的转让收益。成果完成人所获取的转让收益,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经市政府批准,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由同级财政采取列收列支的方式,返还给成果完成人。

  七、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的股权收益,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投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基扣除。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海外留学生在杭取得的工薪收入,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八、科技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在杭创业进行孵化,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以无偿拨款、科技贷款贴息、风险投资、融资担保等形式的支持;其所组建的公司可不受工资总额限制,由董事会参照市场劳动力价格和当年政府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自主决定其职工的工资发放水平,并可全额列支成本。

  九、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高新技术成果的认定。市级创业服务中心为科技人员创业提供孵化场地及商务、资金、信息、咨询、中介、市场、培训与技术交流、优惠政策落实等“一门式”服务。

  十、科技人员创办孵化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按市政府办公厅《转发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创业中心建设、加快孵化高新技术企业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9)29号)办理。

  十一、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中业绩突出者,可破格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十二、市政府设立总额为1亿元的科技创业奖励资金,对在杭创业和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科技人员和产业化实施者,给予重奖,对其中有突出贡献的国(境)外人员,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授予“杭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十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十四、各区、县(市)可根据当地情况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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