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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宾馆、饭店代办电信业务加收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全国邮电行业资费检查中,各地普遍反映宾馆、饭店代办电信业务收费比较混乱。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1989年国家旅游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原国家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问题的通知》(旅管理字[1989]第059号)仍然有效。旅游涉外饭店对旅客的市内和长途电话费可根据旅管理字[1989]第059号文的规定,在收取基本通话费以外加收服务费。房费中已含电话费的不得另加电话服务费。 
  二、旅管理字[1989]第059号文中所指的“实际价格”是指基本通话费,不得再加入其它费用。 
  三、代办费收取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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