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四自”工程01省道嘉兴东西大道海宁段与海宁南北大道车辆通行费实行统缴的请示》(海政发[2000]66号)和8月24日的补充意见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印发的《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浙政发[1997]72号)第28条规定,经审核,原则同意01省道嘉兴东西大道海宁收费站对附近区域车辆实行通行费统缴。
二、通行费统缴应实行自愿缴费原则。统缴范围由你市自行确定。通行费统缴标准详见附表。
三、统缴的通行费与过站按次收费的通行费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两者必须存入同一帐户,不得另立帐户),专项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四、通行费统缴票据必须使用省地税局监制、省公路管理局发放的专用发票,并按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车辆通行费票证内部管理的通知》(浙交[1997]256号)做好内部票证管理工作。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严格按规定和标准收费。
五、通行费统缴方案,请按规定由市政府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01省道嘉兴东西大道海宁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
注:未实行统缴的车辆,均按省政府批准的标准过站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