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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本市新建届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

各区、县综治办、住宅局、房地局;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
   为了增强居民住宅安全防范功能,保护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上海城市景观,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制定了《关于加强本市新建层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四月九日


关于加强本市新建届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上海城市发展要面向新世纪、面向世界、面向现代化”的战略要求,增强居民住宅安全防范功能,保护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上海城市景观,创造良好治安环境,根据《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第49号令)、《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3号令)的要求,特制定本意见。
     一、本市新建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设计审核
   (一)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应当纳入住宅建设的发展规划,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使用。
   (二)本市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审批的有关居民住宅建筑设计应包括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内容。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是指附属于住宅建筑主体并具有防撬、防踹、防攀缘、防入侵等安全防范功能的设施,以及居民住宅小区内附设的值班室、照明装置等。
   (三)建设管理部门对新建居民住宅进行初步设计审核审批时,应对建设项目安全防范设施方面的设计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对不符合安全防范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的设计,应责成设计一单位进行修改。
   (四)本市新建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应当按照市建委《住宅建设设计标准(DRJ08-20-98)》[ 沪建建(98) 第1054号] 、参照建设部《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2000)》 [ 建标(2000)  161号] 中有关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标准进行设计,保证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的整体建设,形成规模效应。
   (五)本市居民住宅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部、公安部和市建委、市公安局的有关规定,设计使用符合技防要求、标准的产品。
     二、本市新建层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要求
   (六)居民住宅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小区及主要出入口应当安装出入口控制设施,并设置安全防范设施控制中心(值班室)。小区周围应建成与居民住宅建设相协调的透空围墙,主要出入口及主干道不得有影响车辆通行的障碍物或固定设施。
   (七)住宅小区内应当按规定设置路灯,并达到相关照明要求,住宅楼层路灯应按照市公安局、市房地局、市供电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房屋楼层路灯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物字(1997)第399号]要求安装和管理。
   (八)住宅小区内应建有车棚或非机动车专用停放点。
   (九)新建居民住宅应当采用技防措施,一般不得安装防盗栅栏网,如果住宅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及住户要求安装防盗栅栏网的,应征得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十)从事居民住宅小区设计、安装技防设施的从业单位,应按照市公安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设计和安装。
  (十一)根据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的实际情况,需减少安全防范设施的,应当经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三、本市新建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验收
  (十二)居民住宅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防范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动。确有修改必要的,应由原设计单位在征得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同意后,出具变更设计意见书及相应的图纸,并报设计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
  (十三)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所用的产品(包括设备、系统等),已纳入公安技防部门管理范围的,应当持有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技防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销售许可证。未纳入管理范围的,应当持有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检验报告或鉴定证明。
  (十四)新建居民住宅建设竣工后,住宅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地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申请验 收。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对届民住宅的安全防范设施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市或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
  (十五)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新建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验收,由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负责。各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新建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验收,由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负责。各级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十六)擅自改动设计文件中有关安全防范设施内容,或使用不合格产品,或安全防范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责令建设单位进行修改、增补、停工、返工、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因上述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或赔偿有关损失。
   四、本市局民住宅小区的安全防范管理
 (十七)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建立和完善资质审验制   度,确保居住物业保安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八)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上海市居住物业保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物业保安队伍,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秩序。
 (十九)物业保安应实行24小时服务模式,负责本小区的安全防范、社会救助等工作,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并协助公安机关开展相关工作。
 (二十)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负责本小区的安全防范设施管理,注意加强对技防设施及系统的维护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安全防范设施正常运行。技防设施及系统的维护和保养所需经费,可以从物业维修基金中列支。
(二十一)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居民物业保安工作的指导,会同物业管理部门对物业保安人员进行政审、培训和考核,提高物业保安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物业保安人员应持证上岗。
  五、已建成的本市居民住宅【包括改建、扩建的层民住宅】应当参照本意见的精神,逐步加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
                                                             
 二00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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