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员解聘、辞退后经济补偿金计发基数问题的请示》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关于辞退费按照本人工龄长短,分别按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的规定和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依照执行〈
劳动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办法函[1995]8号)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勤人员,其工资、福利按照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的规定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单位的工勤人员,其管理和依法监督由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的精神,鉴于国家对事业单位制定了统一的工资制度,因此,对事业单位被解聘或辞退的合同制人员的经济补偿金应以本人的基本工资(即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和按规定比例的津贴或奖金之和)作为计发基数。
二○○○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