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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警政署台湾保安警察总队办事细则
 

第1条 本细则依内政部警政署台湾保安警察总队(以下简称本总队)组织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总队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

第3条 本总队设警务科、后勤科、督察室、保防室、勤务指挥中心、人事室、会计室,分掌本总队组织条例及本细则第二章规定之有关业务。

本总队设六队,各队均冠以队次,分掌其应办事项。

第4条 警务科职掌如下:

一、勤务法令规章之拟订与执行事项。

二、勤务区域区分及警力调配、驻地配置之事项。

三、机动保安警力编装、规划、管制、调派、训练、检测、演习及应变措施事项。

四、机动勤务与支持勤务之协调事项。

五、警备、警卫、警戒之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六、战时警务工作之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七、交通业务与员工交通事故案件之处理事项。

八、员警违法案件之移送事项。

九、逃犯之协缉事项。

一○、检警联席会议之处理事项。

一一、军、宪、警单位之协调联系事项。

一二、警讯器材与设施之规划、管制、运用及维修、督导事项。

一三、电讯(含信号)业务处理与教育训练、管制、督导事项。

一四、关于行政、户口、外事、消防、安检、民防、经济等其它警务工作事项。

第5条 后勤科职掌如下:

一、武器弹药与安全装备之补充、汰换及保养检查之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二、车辆之购置、报废、汰换、保养及管理事项。

三、员警服装之筹制、配发及管理事项。

四、电讯装备设置、管理、保养、检查及修护事项。

五、警用专业装备及一般财物之采购及验收事项。

六、财产之帐册登记与盘点、清查及管理事项。

七、办公厅舍、员警宿舍之营缮、租赁、分配、布置及管理事项。

八、技工、工友之雇用、训练、考核及管理事项。

九、事务用品之采购与集会、办公处所及水电管理事项。

一○、各项物品之管理、登记、检查及废品处理事项。

一一、其它有关后勤业务事项。

一二、年度施政计画与业务计画之拟订、执行、督导、查核及工作报告事项。

一三、总队队务会报之召开及纪录之整理事项。

一四、政令宣导、政绩报导及机要文件处理事项。

一五、公文检核、档案管理、文书收发、缮校处理及督导事项。

一六、法规之研究汇整及国家赔偿事件之处理事项。

一七、公共关系业务之推展事项。

一八、计算机信息业务之作业与推展事项。

一九、现金、票据及有价证券之出纳保管,公库款项之提存、汇贷及簿籍登记事项。

二○员工薪津清册之编造及领发事项。

二一、本总队印信之盖用及典守。

二二、其它有关秘书工作事项。

第6条 督察室职掌如下:

一、激励员警士气各项活动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二、员工因公伤亡残疾慰问及急难济助之办理事项。

三、员警申诉之审查办理事项。

四、改善员警服务态度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五、勤务督察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六、各项项目重大演习之督导及考核事项。

七、违反勤务、业务纪律及警风纪案件之查处事项。

八、内部管理业务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九、维护员警风纪之策划、执行及督导事项。

一○、本总队及所属各队营缮工程与购制变卖财物之监标及监验会办事项。

一一、员警考核评鉴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二、员警教育辅导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三、特种警卫勤务之规划、协调联系、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四、员警常年教育、训练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五、员警出国进修、考察之遴选及审核事项。

一六、员警心理辅导谘商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一七、其它有关督察、政风业务及员警教育训练事项。

第7条 保防室职掌如下:

一、保防工作之规划、督导、执行及考核事项。

二、社会情报咨询布置之规划、督导、执行及考核事项。

三、社会治安调查资料之搜集、处理及考核事项。

四、侦防工作规划、督导、执行及考核事项。

五、保防业务之公文收发及档案管理事项。

六、其它有关保防工作事项。

第8条 勤务指挥中心职掌如下:

一、重大治安状况之掌握、通报、处置、指挥及管制事项。

二、治安预警情报之报告及命令传达事项。

三、重大交通事故、空难、灾害之通报、报告、指挥抢救调度或请求支持警力事项。

四、组合警力勤务之规划提报、指挥、管制、调度及督导事项。

五、相关单位之通报、联络及协调事项。

六、各项定期会报资料整理分发及各级开设事项。

七、计算机资料输入、建文件、查询及信息传播之通报事项。

八、民众报案之受理及处置事项。

九、勤务指挥中心作业之督导、考核及指挥事项。

一○、其它有关勤务指挥中心业务事项。

第9条 人事室职掌如下:

一、组织编制及员额配置之规划事项。

二、任免、升迁及申请复用案件之拟办事项。

三、铨审案件及试用期满成绩考核案件核转事项。

四、奖惩案件、奖章、功标、年资标及工作模范之核办(转)事项。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与考绩(成)案件之办理及核转事项。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济、各项补助及辅建贷款之核办(转)事项。

七、退休、资遣、保险、抚恤之审议及核转事项。

八、人事资料登记、管理、查询统计、计算机输入及建文件事项。

九、工作简化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人事法令之执行及陈报事项。

一一、分层负责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二、员警入出境之核办(转)事项及申请后备军人尽后(逐次)召集之核转事项。

一三、其它有关人事业务事项。

第10条 会计室职掌如下:

一、年度预(概)算及追加(减)预算之拟编事项。

二、年度分配预算之拟编及修正事项。

三、经费流用、计画变更及动支预备金之申请事项。

四、岁出应付款案件之申请保留及清理事项。

五、年度预算之执行控制及审核事项。

六、会计凭证之编制、簿籍之登记、结算与会计报告之编送及公告事项。

七、原始凭证送审与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之整理、保管及报请销毁事项。

八、暂付款、应付款、保管款及代收款等帐务之清理事项。

九、会计制度增、修订之拟(建)议事项。

一○、年度决算报告之编送及公告事项。

一一、营缮工程与购置、定制、变卖财物之招标、比价、议价、验收及报废等案件之监办事项。

一二、现金、票据、有价证券及财物之查核事项。

一三、财务案件之查核事项。

一四、公务统计方案执行事项。

一五、公务统计资料之搜集、审核、管理及报表编报事项。

一六、统计报告编纂事项。

一七、会计人员之人事管理事项。

一八、其它有关岁计、会计、统计业务事项。

第11条 总队长综理队务,其权责如下:

一、施政方针、工作计画、推动督导及考核等决定事项。

二、人事考核、任免、升迁、奖惩、考绩之决定及核转事项。

三、预算之审核、变更、追加(减)及预备金动支事项。

四、上级重要命令之执行事项。

五、重要会议之主持或参加会议纪录之核定事项。

六、向上级建议、请示、申复及报告事项。

七、指挥监督所属各单位之工作事项。

八、重要案件或临时发生重大案件之紧急措施事项。

九、其它有关重要事务之决定及处理事项。

第12条 副总队长襄助总队长处理队务,其权责如下:

一、主管业务施政方针、工作计画之参与决定事项。

二、各科、室、中心、队工作及权责问题之协调事项。

三、主管业务之监督及指导事项。

四、重要会议之参加或代表总队长出席(主持)事项。

五、总队长差假期间代理队务,出席或主持会议事项。

六、总队长授权处理及交办事项。

第13条 主任秘书承总队长、副总队长之命,处理事务,其权责如下:

一、本总队重大队务之建议事项。

二、各单位业务之协调、督导及策进事项。

三、各单位文稿之综核及文书处理之督导事项。

四、业务研究发展与管制考核之策划及督导事项。

五、机要工作之处理及督导事项。

六、重要会议之筹办事项。

七、总队长、副总队长交办事项。

第14条 科、室、中心单位主管承总队长、副总队长之命,主任秘书之指导,处理本单位公务,其权责如下:

一、主管业务之策划、督导及处理事项。

二、本单位有关业务会议之主持事项。

三、所属人员执行职务之指挥、监督及考核事项。

四、所属人员考核、升迁、奖惩及考绩之拟议事项。

五、所属人员文稿之初核及重要公文之处理拟办事项。

六、各队执行有关本单位主管业务之指导或支持事项。

七、职责上应提请总队长、副总队长参考事项。

八、主管业务之研究发展及主管业务法规之拟议修正事项。

九、依照本总队分层负责明细表之规定代行裁决事项。

一○、总队长、副总队长交办事项。

第15条 秘书之权责如下:

一、综合性文稿编拟与业务资料搜集及汇编事项。

二、文书处理之规划与公文审核、查询及检核事项。

三、队务会议与综合性会议之筹办及纪录事项。

四、工作报告、年度施政及政绩交待汇编事项。

五、业务检查、考核、管制与研究工作之策划及推展事项。

六、图书、刊物与法规之搜集及保管事项。

七、法规之研究汇整及国家赔偿事件之处理事项。

八、公共关系业务及新闻发布事项。

九、发展信息系统整体规划及协调事项。

一○、设置信息系统计画之审查及核转事项。

一一、使用信息系统之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二、共同性信息作业之开发及研究发展事项。

一三、信息系统之管理及运作事项。

一四、实施办公室自动化之研究及规划事项。

一五、上级交办及其它授权处理事项。

第16条 队长权责如下:

一、主管勤务之策划及督导事项。

二、队务之推行及改进事项。

三、所属员警工作之分配、监督与考核事项。

四、人事升迁、奖惩案件之授权处理及拟议核转事项。

五、临时紧急事故之处理事项。

六、上级交办事项及其它授权处理事项。

第17条 副队长权责如下:

一、襄助队长处理队务事项。

二、队长差假期间,其职务之代理事项。

三、上级交办及其它授权处理事项。

第18条 分队长权责如下:

一、所属员警工作之分配、监督与考核事项。

二、所属员警之管理与教育事项。

三、临时紧急事故之处理事项。

四、长官交办与其它授权处理事项。

第19条 小队长权责如下:

一、处理小队公务事项。

二、指挥监督所属警员服勤事项。

三、临时紧急事故之处理事项。

四、长官交办与其它授权处理事项。

第20条 督察员、科员、警务员、警务佐、警员、办事员、书记,承长官之命处理应办公务或执行应服勤务,并负其责任。

第21条 本总队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逐级授权,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22条 本总队队务会报,每二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临时召开之,由总队长召集,以副总队长、主任秘书、秘书及各科、室、中心、队之主管为当然出席人员,并得邀请或指定有关人员列席。

各队得分别举行队务会报,由各队队长召集所属单位主管及有关人员出席参加。

第23条 本总队各业务单位,为提高工作效率,得召开业务检讨会。

第24条 本总队文书管理、事务管理及财务管理,依相关法令及手册办理。

第25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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