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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促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场声势浩大的“严打”整治斗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黑恶分子、严重暴力犯罪分子和其他违法犯罪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并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1年9月30日前向当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本单位保卫部门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二、凡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的违法犯罪人员,将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有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侦破案件线索、协助政法机关抓捕在逃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将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或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政法机关将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四、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包庇、藏匿违法犯罪人员。违法犯罪人员的家属要积极规劝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尽快投案自首。凡窝藏、包庇、纵容违法犯罪人员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凡看守所在押人员和被劳动改造、劳动教养人员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将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给予减刑、减期、假释或提前解除劳动教养。

  六、凡知道违法犯罪情况的公民,都有义务向政法机关检举揭发,对检举揭发人,政法机关依法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的将给予奖励,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将予以重奖。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人民检察院
衢州市公安局
衢州市司法局
二00一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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