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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网工作站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现将《舟山市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网工作站运行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12月4日


舟山市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网工作站运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舟山市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网高效、畅通、安全地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舟山市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网是以市府大院为核心结点,涵盖市级党政机关和各县(区)党委、政府的计算机信息网络。

  第三条 舟山市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网由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筹建和领导,舟山市行政首脑机关信息中心负责具体的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 舟山市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网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该网络设在市级党政机关和各县(区)党委、政府,以及其他联网单位的网络终端。

  第五条 工作站属重要部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二章 计算机信息网的工作范围

  第六条 传送市委、市政府,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各类文件、会议通知等。

  第七条 传送市委、市政府转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等上级机关的文件。

  第八条 传送党务、政务信息及督查抄告单、督办通知单等。

  第九条 市级党政机关和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向市委、市政府报送请示、报告、信息以及其它各类文稿等。

  第十条 联网单位之间电子公文和信息的相互传递。

  第十一条 提供各类共享信息。


第三章 工作站的职责

  第十二条 负责接收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其它工作站发来的数据,如文件、会议通知、政务信息等。

  第十三条 负责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其它工作站传送数据。

  第十四条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的要求,组织、提供、传输和管理用于公共信息系统所需的各类数据,促进舟山市党政机关办公业务信息资源专网建设,提高各部门信息资源的共享度。

  第十五条 完成本地区、本部门领导同志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四章 工作站的管理

  第十六条 各工作站由所在部门(单位)和县(区)党委、政府负责领导和管理,业务、技术工作接受市行政首脑机关信息中心协调和指导。

  第十七条 各建站单位应选配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具有一定计算机专业基础知识和行政管理能力的人员负责工作站的工作。工作站工作人员名单应报市行政首脑机关信息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工作站工作人员必须经市行政首脑机关信息中心培训考核,取得其统一制发的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 工作站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运行管理制度,遵循统一的技术规范。

  第二十条 接收和发送数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时限要求办理。
  凡由工作站接收的电子公文应加盖收文章,并可视同正式文件先行处理。先行处理的电子公文应与随后收到的纸介质文件一并存档。纸介质文件与电子公文内容有出入的,发文单位必须加以说明。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值班制度,每天上网不得少于两次(上午8:30,下午3:00),以确保工作站的正常运行和信息传输的及时、准确、畅通。

  第二十二条 工作站因故不能正常工作,应立即报告市行政首脑机关信息中心,并在其指导下尽快排除故障。

  第二十三条 工作站接收的市委、市政府和其它上级机关文件、信息,应按有关文件管理的规定处理,不得任意扩大阅读范围,或向非权限用户单位传送;对公共信息系统中数据的转存,必须经过市行政首脑机关信息中心同意,并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四条 统一配发的各种应用软件,不得擅自转让给其他单位。

  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工作站的设备上玩计算机游戏,严禁播放和传送内容不健康和有政治问题的软件和多媒体信息,一经发现,从严处置。

  第二十六条 非工作站操作人员需使用工作站有关设备的,须经得工作站管理人员同意。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不遵守本规定,影响工作站正常工作的,市行政首脑机关信息中心可以建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责成该工作站所在单位进行处理。如有必要,可以暂停该工作站的上网工作,以确保整个计算机信息网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 工作站的安全保密

  第二十八条 工作站只传输机密级(含)以下的各类数据。在未配备加密机之前,凡带密级的数据不得上网传输。

  第二十九条 各工作站必须与国际互联网及其他公共网络实行物理隔离。

  第三十条 各工作站如要求与其他内部网络相联接,必须报市行政首脑机关信息中心审核同意。未经同意不得与任何网络相联接。

  第三十一条 工作站必须制定严格的保密工作制度,正确使用和管理各类设备。

  第三十二条 上网注册口令和用户标识符口令,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更换。

  第三十三条 一旦发现保密设备和软件失控,应立即停止数据传输工作,同时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和市行政首脑机关信息中心。

  第三十四条 严防计算机病毒破坏应用软件系统,严禁使用未经批准和病毒测试的软件。

  第三十五条 对过时信息应定时删除,以免影响通信网的安全或造成泄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工作站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工作细则,并报市行政首脑机关信息中心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的实施由市行政首脑机关信息中心负责监督和解释,并根据施行情况适时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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