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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四自”工程320国道嘉兴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省交通厅、物价局,嘉兴市政府:
  嘉兴市政府《关于要求320国道嘉兴段收取通行费的请示》(嘉政发[2001]38号)和省交通厅、物价局《关于“四自”项目320国道嘉兴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意见》(浙交[2001]236号)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鉴于“四自”工程320国道枫泾至嘉兴段已改造完成,同意在七星收费站双向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为新标准乘3,收取的通行费由嘉兴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用于还贷,同时对出嘉兴的车辆单向叠加收取320国道嘉兴市区过境段车辆通行费,标准为新标准。嘉兴至桐乡段收费目前仍按新标准乘2执行,待二期改建完成并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在洪合收费站双向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为新标准乘3,收取的通行费由嘉兴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用于还贷,同时停止省统收统支收费。另外,对出嘉兴的车辆单向叠加收取320国道嘉兴市区过境段车辆通行费,标准为新标准。嘉兴市城市“四自”工程收费仍按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1998)87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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