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海大道(大庄公路)路政管理,保障黄海大道安全畅通,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 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黄海大道通行的车辆、司乘人员以及在黄海大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大连市交通局是黄海大路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大庄公路路政监理所具体承担维护公路设施和实施路政管理的职责。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黄海大道管理范围内,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爱护公路设施,接受路政监理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黄海大道管理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占用、拆除、移动、涂改、污染、毁坏黄海大道及其设施;
(二)在黄海大道上打场、晒粮、摆摊设点、设置障碍;
(三)在黄海大道范围内取土、堆放杂物、种植作物、倾倒垃圾、开沟引水,利用黄海大道边缘排水、灌溉、养鱼;
(四)在黄海大道大中型桥梁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压缩或者拓宽河床、进行水下爆破和在大中型桥梁上下游各100米范围内修筑堤坝;
(五)在黄海大道两侧、立交匝道、连接线、服务区、停车场、收费站边沟外缘以外50米范围内构筑永久性工程设施;
(六)在黄海大道上行驶的车辆,向车外撒漏、流淌、散落物品;
(七)在黄海大道上试刹车和在桥梁上通过超重、超高、超宽车辆;
(八)其他损害公路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 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黄海大道及附属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到大庄公路路政监理所办理审批手续。其中,影响交通安全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审查同意。因占用、挖掘黄海大道及附属用地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在黄海大道用地及收费站等设施上设置标志牌、广告牌或张贴标语和宣传物品的,应向大庄公路路政监理所申请,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超重、超高、超宽的车辆因特殊情况确需通过黄海大道桥梁的,应经大庄公路路政监理所批准,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第九条 在黄海大道控制红线范围内建设临时建筑的,应向大庄公路路政监理所申请,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大庄公路路政监理所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拒绝、阻碍路政监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四条 大庄公路路政监理人员执行公务,必须有两人以上,并着制式服装,佩带标志,出示有效证件。监督检查车辆应设置统一标志和示警灯。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情况,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检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大庄公路路政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