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增强全民兵役义务观念,均衡兵役和优待负担,做好兵役和优待工作,根据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
浙江省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统筹范围和对象
1、市本级所辖征兵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含中央、省属企业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外来企业ぉ,按当期销售(营业ぉ收入进行统筹。
2、市本级所辖征兵区内的个体工商户,按定额进行统筹。
二、统筹比例:
1、工交、电力、邮电、铁路、烟草、建筑等生产企业按销售额(营业额ぉ的1.2‰进行统筹;
2、商业、供销、物资、医药、外贸、旅游、饮食服务等流通、服务性企业按销售额(营业额ぉ的0.6‰进行统筹;
3、金融企业按利息收入的1.2‰、保险企业按保费收入的6‰进行统筹;
4、个体工商户按从业人员每人每年20元进行统筹。
三、征收机关:
由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分局负责征收。
四、兵役义务费的征收和票据:
兵役义务费按季征收,使用完税凭证直接缴入市金库。缴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兵役义务费,缴费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兵役义务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兵役义务费的,由地税征收机关按日加收应缴兵役义务费2‰的滞纳金。
五、减免方法:
兵役义务费原则上不得减免。对个别按规定缴纳兵役义务费确有困难的,由企业和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兵役义务费减免申请表》,经征收机关审核后,上报市地税局转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六、列支渠道:
缴纳的兵役义务费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七、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