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幼儿教育工作的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幼儿教育工作的补充意见
(杭州市教育委员会 二OO一年四月三十日)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学前教育低龄化”发展目标,促进我市托幼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拟对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幼儿教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9]4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学前教育低龄化”发展目标
我市“学前教育低龄化”发展目标是:到2005年基本普及学前三年幼儿入园;全市学前四年的低幼儿入园(所)率达到30%;各区、县(市)要办好1-2所示范托儿所或早教中心;通过社区等机构,采用多种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0-2岁婴幼儿健康发育、智力开发等方面的启蒙教育。
二、全社会支持幼教事业发展
为实现我市“学前教育低龄化”发展目标,初步形成学前教育工作科学管理的一体化格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的精神,杭州市各级托幼教育事业划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各级政府要把托幼教育事业列入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整个教育事业发展范畴,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切实做好托幼工作。
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0-6岁学前儿童教育发展规划,保障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基本权利;拟定学前教育的有关政策;指导本市学前教育业务,会同有关部门规划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协同物价部门制定全市学前教育收费政策;对托幼教育资源的使用实施监督;依法行使《
教育法》规定的其他行政职责。
至一卫生部门:负责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卫生监测和“卫生保健合格单位”的授证工作;开展对托幼机构保健教师、保育员的培训并颁发岗位资格证书;配合托幼机构对0-3岁幼儿开展早期教育。
至一物价部门:根据各类托幼机构所需的教育成本,协同教育部门制定收费标准。
至一财政、人事部门:安排必要的托幼教育经费;按照人事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督促、检查保教人员的聘(录)用手续等工作。
至一城建规划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标《城市居化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要求,在新建住宅区的规划中,按规定比例配置足量的托幼园所,并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及有关规划指标组织设计审查,督促建设单位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并配合市计委做好移交工作。
至一计划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托儿所、幼儿园进行合理布局;研究托儿所、幼儿园教育政策;审批幼儿园基本建设项目。
至一工会: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工矿企事业单位托幼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托幼教育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1、对新建的公建配套幼儿园和托儿所,一般予以整体规划和连体建造。建成后的托幼园所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验收后,办理独立产权证,性质属国有资产,归口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住宅区配套的托幼园所可以采用多种举办形式,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承办者,并签订有关合同。要加强对住宅区配套托幼园所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2、各区、县(市)教育部门要对八十年代以来建造的住宅配套托幼园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规范其产权和用途。凡未经规划、建设、教育部门同意擅自移作它用的托幼园所用房,一律无条件予以纠正。部分不适宜使用的配套托幼用房,若要改变功能,须经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按规定报市或区、县(市)政府批准。
四、托幼园所办园行为的规范管理
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规范托幼园所的办园行为,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要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对各类托幼园所的办学行为进行管理。各托幼园所要依法办园,树立规范办园的意识;要建立严格的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幼儿园的各项收入均应用于托幼教育事业,且每年收取的保育费中有一定比例用于设备添置和园舍日常维修。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幼儿园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审计。任何单位(包括幼儿园的主办、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向幼儿园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