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锅函[2003]28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在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时,应结合国务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和国家质检总局《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宣传贯彻,利用会议、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特别是气瓶使用者、充装单位、检验单位宣传气瓶的安全知识、安全管理要求和法律责任等。
二、气瓶普查整治是实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全覆盖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今年专项整治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质监部门要充分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和阶段性任务,抓紧开展这项工作,力争2003年底前完成。请各级以上市局于7月上旬上报工作方案,并于每季度末上报工作情况。
三、在气瓶普查整治工作中,应借鉴锅炉压力容器普查整治的经验和做法,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和各有关部门的配合,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调动各气瓶充装单位的积极性,大力推进气瓶产权改革,促进各充装单位对自有气瓶(含托管气瓶)的建档工作;要求各气瓶检验单位的密切配合,做好气瓶的检验治理工作。
四、各市、县局应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继续加强对气瓶充装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气瓶产权改革情况、充装自有气瓶(含托管气瓶)情况、气瓶建档情况、气瓶标志情况和气瓶送检情况等,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省局正在组织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明确气瓶充装许可的程序、要求和管理办法,并对气瓶编号和标志方法作统一规定。各地在这方面工作的经验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锅炉处。
附:《关于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略)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