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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4年5月21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粤委(2004)6号),设置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直属正局级特设机构。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市委决定,设置市国资委党委,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工作。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原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职能。
  (二)划入原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市企业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负责和参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方面的职能。
  (三)划入市委组织部有关市属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市管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除外)管理和企业党建工作的职能。
  (四)划入原市劳动局有关拟定市属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及经营者年薪收入,监督检查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职能。
  (五)划入市财政局有关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管的职能。
  (六)划入原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和市农林渔业局有关集体经济宏观管理的职能。

  二、主要职能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对区属国有资产的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负责所监管企业和委机关党的建设工作。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经济的发展;形成国有资本有序流动的机制,建立与完善混合所有制经济以及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四)按照市委的规定,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和财务总监;负责监事和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工作;查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五)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
  (六)负责收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和产权转让收益,并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七)组织实施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不同形式的监管工作。
  (八)负责有关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的战略研究、政策制定和指导工作。
  (九)建立完善与企业对话沟通制度,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能,市国资委(国资委党委)内设12个处室: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挂党群工作处、机关党委办公室牌子)、政策法规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规划发展处、企业改革处、监督稽查处(挂监事工作处、财务总监办公室牌子)、产权管理处、业绩考核处、统计评价处(挂预算财务处牌子)、社会事业处、集体企业工作处。
  (一)办公室。
  负责委机关的会议组织、协调联络、催办督办等日常政务工作;负责起草、审核以委名义行文的各类文件,撰写工作计划、年终总结以及有关综合材料;负责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等工作;负责委机关的公文处理、机要保密、财务管理、行政后勤、对外接待等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受理来信来访工作;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党委办公室(挂党群工作处、机关党委办公室牌子)。
  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务和群团工作;承办市国资委党委布置的各项工作以及组织实施党的中心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宣传和党员教育工作;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青、妇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维护稳定和综合治理方面的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和人才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研究起草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重大政策;研究总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负责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组织开展重大课题的专题调研;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四)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和财务总监人选;研究制定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做好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工作人员的培训。
  (五)规划发展处。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进行结构调
  整;研究提出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审核所监管企业的重大投资决策行为;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汇总分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总体情况,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企业改革处。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积极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和完善国有资本有序流动的机制;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管理现代化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改制工作,审查所监管企业改制方案;协调解决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涉及全局性的资产重组方案,指导审核上市公司重组方案;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债转股、破产和兼并以及企业解散、清算、关停工作;审核企业员工安置方案。
  (七)监督稽查处(挂监事工作处、财务总监办公室牌子)。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负责监事和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监事报告制度;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损害、侵犯国有资产的行为和国有资产流失案件进行查处;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和机构对所监管企业及其负责人进行审计监督和经济责任审定。
  (八)产权管理处。
  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变动、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变动、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监督、规范国有资产产权交易。
  (九)业绩考核处。
  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并对授权企业进行监督;受理产权代表报告;研究提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状况,根据各方面对所监管企业的评价意见,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根据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
  (十)统计评价处(挂预算财务处牌子)。
  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国有资产分类、综合统计及财务报表汇总、分析和报告;建立全市国有资产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评估体系并组织实施;负责企业分类定级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加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和财务管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法规制度,提出并组织实施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负责收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和产权转让收益,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管理;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国有资产损失核销方案,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
  (十一)社会事业处。
  研究制定对本市行政事业性以及金融行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管的有关政策、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参与本市社会事业投融资体制和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工作。
  (十二)集体企业工作处。
  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本市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有关集体企业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集体企业进行公司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
  市国资委设立纪委,与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第六(派驻市管国企系统)纪检监察组合署,负责所监管企业和委机关的纪检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核定委机关总编制99名,其中行政编制90名,工勤雇员编制9名;委领导职数8名(含党委副书记2名,其中1名兼任纪委书记〈占派驻第六纪检监察组编制〉,总经济师1名),处室领导职数30名。委机关行政编制来源:从原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划转33名,从市委组织部划转2名,从原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划转10名,从市农林渔业局划转2名,从原市企业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划转8名(由行政事务编制转),另核定35名。工勤雇员编制来源:从原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划转5名,从原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各划转2名。
  派出监管企业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和财务总监编制按有关规定单列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撤销原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市企业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二)市国有资产管理培训中心、市产权交易中心均为市国资委下属事业单位,其他事项维持不变。
  (三)与所监管企业的关系。市国资委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履行出资人职责,以产权为纽带,对所监管企业进行产权管理和监督。市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企业应自觉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与劳动保障部门的关系。劳动保障部门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完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实现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市国资委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再就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
  (五)与组织部门的关系。市管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仍由市委管理,考察拟任人选由组织部门负责组织,市国资委党委派人参加;其任免决定由组织部门在听取市国资委党委意见后,报市委批准;市管企业的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和财务总监由市国资委党委监管;其他企业领导人员的聘任或解聘按《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六)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关系。市国资委成立纪委,与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第六(派驻市管国企系统)纪检监察组合署。市国资委纪委接受市纪委和市国资委党委的双重领导。对所监管企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重要案件,涉及市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的违纪案件,由市纪委负责查处,市国资委纪委协助做好有关工作;其他违纪案件由市国资委纪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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