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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浙政函[2001]16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20年)》是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编制的,现已经省政府批准。《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是我市今后城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管理的蓝图和依据,具有法规效力。为此,市政府要求:
  一、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批复精神,并参照省建设厅《关于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鉴定意见》和《关于舟山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审查意见》作必要的调整和补充。同时,做好城市近期建设地区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

  二、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级党、政机关和驻舟部队、各企事业单位都要严格遵守《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

  三、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要配合新闻单位搞好《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宣教工作,使之家喻户晓,为其顺利实施奠定良好基础。

  四、各地、各部门要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各负其责,齐心协力,加快《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为早日建成布局合理、交通便捷、基础设施完善,经济繁荣、文化发达、环境优美的现代化城市而奋斗。


二ΟΟ一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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