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国内非寿险业务成数分保和超赔分保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沈阳市人寿分公司:
现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非寿险业务成数分保办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非寿险业务成数分保办法实施细则》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非寿险业务超赔分保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总公司。
附:一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非寿险业务成数分保办法
为发挥人保公司的整体优势,加强总公司宏观调控能力,适应各级公司转换内部经营机制的需要,总公司决定在全系统实行国内非寿险业务成数分保办法。
一、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及沈阳市人寿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分公司)为单位,向总公司进行成数分保。
二、各分公司将其当年国内非寿险业务保费收入的20%分给总公司,总公司同时分摊各分公司其当年国内非寿险业务赔款的20%,并将分保费的20%作为分保费用支出,其中包括营业税及附加。
上述国内非寿险业务是指国内业务各种财产险和人身意外险。
上述保费收入是指直接业务的保费收入,不包括任何分保业务的分保费收入。
上述赔款是指国内业务赔款支出减去追偿款收入后的净赔款支出。
上述赔款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支付,如有不符,总公司有权进行调整。
三、总公司根据各分公司的业务成绩,给予盈余手续费。
四、各分公司于每季度终了后15天内将分保帐单寄送总公司,并同时与总公司财会部以电汇方式进行资金清算。
五、各分公司按本分保前的保费收入计缴营业税及附加。
六、各分公司按分保后的保费收入提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总公司按分入保费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七、各分公司按本分保后的损益进行利润分配(包括预缴、清缴所得税)。
八、深圳市分公司暂不参加本分保办法。
九、本办法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十、本办法由总公司财会部负责解释。
附:二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非寿险业务成数分保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非寿险业务成数分保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1994年是实行国内非寿险业务成数分保办法的第一年。根据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原则及保险业务核算特点,各分公司要将1993年国内非寿险业务提存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20%于1994年3月31日前汇至总公司财会部会计处。原系统内实行的上缴调剂资金办法1994年暂不执行。各分公司1993年度已上划或转划总公司的超赔分保资金、调剂资金等,可抵减应上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数字,差额上缴。
上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帐务处理如下:
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贷:银行存款
二、各分公司于每季度终了后15天内将分保帐单及分保费寄缴至总公司财会部,并相应作以下帐务处理:
借:分保费支出
贷:摊回分保赔款
贷:摊回分保费用-摊回费用
贷:银行存款
总公司财会部收到分公司上缴分保费和分保帐单时,作如下帐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分保赔款支出
分保费用支出--分保费用
贷:分保费收入
各分公司按分保后的保费收入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总公司按分入保费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年度终了后,各分公司于次年的1月20日前将上年第四季度分保帐单寄送总公司财会部。经审核无误后,总公司财会部于次年2月10日前将上述帐单寄给各分公司进行帐务处理及资金清缴。
三、分保盈余手续费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只有分保业务出现盈余的分公司才能享受盈余手续费。
(二)如分公司分保业务发生亏损,其分保亏损额在计算以后年度盈余手续费时予以扣除,但最长不超过3年,3年后不再滚转。
(三)盈余手续费最低比例为20%。如赔付率低于50%,每降低一个百分点的赔付率,盈余手续费的比例增加一个百分点。
(四)盈余手续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分保费+转回上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保赔款支出-分保费用支出-滚存以前年度分保亏损额)×适用的盈余手续费比例。
(五)盈余手续费由各分公司先行自行计算,计算资料随第四季度分保帐单寄送总公司,经总公司审核无误后于2月10日前以代收报单划付。
总公司划付盈余手续费
借:分保费用支出--盈余手续费
贷:系统往来
分公司接到报单后
借:系统往来
贷:摊回分保费用--盈余手续费
附件: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非寿险业务成数分保帐单
19 年 季度 单位:人民币万元
┌───────┬───┬───┬──────┬─────┬─────┐
│ │本季度│累计数│ │ 本季度 │ 累计数 │
├───────┼───┼───┼──────┼─────┼─────┤
│ 分保费支出 │ │ │ 摊回分保 │ │ │
│ │ │ │ 费 用 │ │ │
├───────┼───┼───┼──────┼─────┼─────┤
│ │ │ │ 推回分保 │ │ │
│ │ │ │ 赔 款 │ │ │
├───────┼───┼───┼──────┼─────┼─────┤
│ │ │ │ │ │ │
├───────┼───┼───┼──────┼─────┼─────┤
│ │ │ │ 差 额 │ │ │
├───────┼───┼───┼──────┼─────┼─────┤
│ 合 计 │ │ │ 合 计 │ │ │
└───────┴───┴───┴──────┴─────┴─────┘
主管: 复核: 制表:
注:差额是指应上缴的成数分保资金。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分公司
19 年 月 日
附:三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非寿险业务内部超赔分保办法
为了稳定保险业务经营,分散巨灾损失对各分公司分级核算的影响,充分发挥人保公司整体优势,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公司为超赔分保的接受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及沈阳市人寿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分公司)为超赔分保的分出人(分出公司)。分出公司按约定将其国内非寿险保险费收入的一部分付给分保接受人,发生巨灾损失后,总公司按合约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超赔分保采取自愿原则。各分公司可根据次年的业务发展及风险预测向总公司申请超额保障。
三、因发生大灾而使全年国内非寿险业务赔付率达到超赔起赔点的分出公司可从总公司得到超赔保障。
四、分出公司于上一年的12月10日前向总公司财会部提交超赔分保申请(1994)年超赔分保于今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请。超赔分保的费率、超赔点、手续费、准备金等均由合约双方具体商定,全国不作统一规定。
五、分保年度期间,因发生大灾,赔付率超过起赔点的分出公司可从总公司得到超赔保障。合约双方按照约定于年终进行清算。如大灾使国内非寿险业务赔付发生资金周转困难时,分出公司可先向总公司申请超赔分保预付金,申请的最高限额为已交超赔分保费的50%,待年终后一并清处。
六、分出公司国内非寿险保费收入按分保前数字计征营业税;所得税按分保帐单清算后的损益数缴纳。
七、国内非寿险业务赔付率达到超赔起赔点的分出公司应于年终后15天内向总公司财会部报送下列资料;
(一)全年国内非寿险业务保费收入。
(二)全年国内非寿险业务赔款支出。
上述数字均以财会数字为准。
八、总公司于次年1月31日前将超赔分保帐单寄送各分出公司,各分出公司根据分保帐单将分保损益记入当年帐目中。
九、超赔分保业务有关帐务处理如下:
(一)分出公司根据合约向总公司上缴分保费时:
借:分保费支出
贷:银行存款(或合约规定有关科目)
总公司收到分保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或合约规定有关科目)
贷:分保费收入
(二)向总公司借超赔分保预付金时,
分公司:
借:银行存款
贷:系统往来
总公司:
借:系统往来
贷:银行存款
(三)次年初,分出公司收到分保帐单后:
借:银行存款(或系统往来)
贷:摊回分保赔款
摊回分保费用
如合约期间分出公司未发生超额赔付,年终按合约规定进行帐目调整。
十、深圳市分公司不参加本分保办法。
十一、本办法由总公司财会部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