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农林局:
根据省农业厅制定的《海南省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中对农机事故处理的规定和要求,为做好我市重特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结合我市农机管理工作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海口市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预案》已报市法制局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海口市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为规范重特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重特大农机事故处理的机制,做好防范工作准备,确保农机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工作的迅速展开并有条不紊地进行,根据《
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海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原则
以保障农机安全生产为目标,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农机管理部门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维护农机安全生产的正常工作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原则是: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属地为主,信息共享。
(二)重特大农机事故类别
本预案所称重特大农机事故,是指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在我市境内农田、场院、机耕道路以及等级公路以外乡村道路,因过错造成重大、特大人身伤亡或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事故(不包括农机与其他机动车发生的事故)。
1、重大农机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9人的农机事故。
2、特大农机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农机事故,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农机事故。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市农业局成立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小组,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农业局乡镇企业科、农业科、市农机监理所、市农机办领导担任,市农机监理所、市农机办负责组织本市各区农机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参加应急处理和协调相关工作。各区成立相应的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机构。
(二)重特大农机事故调查处理职责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分级处理原则:
1、一次性死亡3~5人的重大农机事故,由市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小组处理。报省农机管理部门派人参加;
2、一次性死亡6~9人的重大农机事故,由市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小组派调查处理人员参加,与省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小组一起处理;
3、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和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特大农机事故,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由省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小组负责调查处理工作,市、区、镇积极配合。省农业厅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督查组负责督导。
三、事故的报告与调查
(一)快速报告事故
重特大农机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单位)或其他知晓事故发生的农机管理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及时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农机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的市、区、乡镇农机管理部门在对事故情况进行核实后,应立即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将事故逐级上报,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凡发生死亡3至9人的重大农机事故,各级报告间隔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凡发生死亡10人以上和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特大农机事故,各级报告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对于事故发生后30日内,受伤人员死亡或失踪人员经确认为死亡的,必须及时补报。
(二)开展事故调查
1、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原因和认定事故性质;
3、分析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建议;
5、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6、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应按照《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交公安机关。
(三)报送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事故发生地的区、乡镇农机管理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写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向区政府、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农机管理部门报送。市农机管理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6小时内写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向市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农机管理部门报送。事故报告后出现新的情况以及人员伤亡情况变化的要及时续报。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简要经过、已经死亡以及可能造成伤亡的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抢救处理情况;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项;
7、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四、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实施
接到重特大农机事故发生后,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及时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市、区农机主管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到现场,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小组要立即组织人员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事故应急指挥协调机构工作,参与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等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农机事故调查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应当服从当地政府应急指挥协调机构的统一领导,不得擅自行动,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事故调查情况和信息。农机管理部门参加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随时接受应急救援指挥协调机构的工作安排。
(一)一次性死亡3~5人的,市、区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小组负责人赶赴现场,并及时报省农机管理部门;
(二)一次性死亡6~9人的,市、区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小组负责人赶赴现场;及时报省农机管理部门,省农机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小组负责人赶赴现场一起处理;
(三)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和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省、市、区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小组负责人赶赴现场,省农业厅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督查小组负责人赶赴现场督导。
五、后期处置
(一)做好重特大农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及改进建议。
(二)做好善后处理。农机管理部门要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及家属接待、安抚及抚恤等工作。
(三)根据事故调查情况,农机监理机构要依法做出事故责任认定,及时处理事故。
(四)根据事故性质,按照重特大农机事故责任倒查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六、应急保障
(一)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通信系统和信息采集制度,确保应急期间信息通畅。要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投入,加强农机事故处理的车辆及技术装备建设,确保应急期间农机监理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开展事故救援和处理。
(二)市农机监理机构和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指定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并建立事故处理专家组或依托有专长的技术支持机构,建立相应的数据库。
(三)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最大限度公布重特大农机事故预案信息,做好预案的宣传工作,同时要加强应急处理人员的培训以及演练工作,提高应急处理人员的业务技能。
七、其他事项
(一)本预案是农机管理部门应急处理重特大农机事故的指导性意见,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路发生的农机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农机管理部门配合。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重特大农机事故救援的义务。
(三)对救援组织不力,造成事态扩大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不服从指挥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四)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