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15号文件的要求,各地物价检查机构在对保险收费情况进行检查的过程中,一些地方物价检查机构提出应对保险业乱收费问题的界限加以明确。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是违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划委员会银发[1994]20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行为,均属乱收费行为。例如代办单位在办理票证、从事经营活动中,事先未告知用户(含单位或个人),就假借正常业务向用户收取保险费用;或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划委员会银发[1994]20号文件发布之日起,在正常业务窗口收取保险费(法定保险除外,下同),均属乱收费行为。
二、对于强制收取保险费以及擅自提高代办手续费标准的乱收费行为,物价检查机构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十三)项“其他违反
价格法规、政策的行为”予以定性,并根据《条例》及《国家物价局
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三、在保险公司与代办单位签订的委托代办保险协议里,凡有强制用户保险的条款并在实际上收取保险费用的,要对保险公司与代办单位按乱收费进行处罚;凡委托代办协议没有强制用户保险条款,而实际上又由代办单位收取保险费用的,要对代办单位按乱收费进行处罚。此外,若保险公司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规定由代办单位强行收取保险费的,要对保险公司、有关部门及代办单位一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