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发展,国家计委、财政部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发出《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根据国家和省政府要求,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和重点。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包括住房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种收费。整顿的重点是,取消所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取消虽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但与现行产业政策、行政管理体制变化情况不相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费项目及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
二、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各地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及以前)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见附件)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此次取消的外来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费为建设施工单位对民工收取的管理费)。同时,1999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在批复地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时,已明确规定到2000年底取消的收费项目;省政府原有规定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取消。其他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逐项清理,提出保留、取消、合并、降标的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公布。
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价格部门要随即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收缴已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履行政府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所需必要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
三、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本着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统一归并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建委川价字非(92)107号文规定的各项城市建设配套费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为:特大城市112元,大城市65--85元,中等城市30--45元,小城市12--35元。
四、合并部分收费项目,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已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地区,不得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污水排污费。将现行“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按建安工作量计算:成都市1.3‰;中等城市1.4‰;康定、马尔康、县级城市(包括建制镇、工矿区)1.5‰。降低征地管理费,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按征地费用计算:一次性征地在100亩以上的0.9%,50--100亩的1.9%,50亩以下的2.5%。降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收费标准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0.4%计算,现行标准低于此标准的按现行标准执行。降低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按建安造价计算,特大城市1.3‰,大城市1.4‰,中等城市2‰,小城市2.5‰。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合同鉴证费、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均按现行标准的70%计收。按照从严控制住房建设收费的原则,改革白蚁防治费、地震安全性评价费、核设施环境影响评价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收费项目的计费方式,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具体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将另行制定。整顿规范住房交易服务收费,严格按川价字费(1999)65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房屋委托拆迁服务由原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与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评估、委托拆迁服务、勘丈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均应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严格按规定收费办法执行。
五、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对住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经营燃气、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或光缆电视(简称“两管三线”)等垄断企业的价格行为进行全面整顿。“两管三线”安装工程要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社会公开招标,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安装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由承担安装工程的单位自主或委托中介组织采购。各地自行规定的安装价格、附加费、集资费(或内容相似的)等价格和收费一律取消。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将另行制定价格管理的具体办法。
六、严格控制住房建设收费。为促进住房建设和消费,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将住房建设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占住房价格的比重控制在10%以内。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近期内不再出台新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保留的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不得提高。各地要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加强对住房建设收费管理。
七、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按国家和省政府要求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降低收费标准或变相继续收费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对有关责任人,要按照《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国家计委、财政部及省物价局、财政厅将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进行抽查。
附件:
经国务院批准取消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房屋开发管理费 建筑工程综合规划保证金
房屋租赁管理费 城市绿化建设保证金
城建档案装具成本费 临时占路保证金
城市卫生管理费 临时建筑保证金
开发项目保证金 使用散装水泥保证金
经济适用住房税费减免保证金 教育基础设施配套费
建安工程质量保修押金 教师住房建设费
伐树工程费 城镇中小学校舍修建附加费
房产交易管理鉴证费 建筑设计卫生学评价行政性收费
工程造价审查费 建设项目卫生审批费
预制构件质量监督费 消防设施配套费
暖气集资费 考古调查费
城市给水建设费 小区公建配套费
人防工程建设押金 夜间施工管理费
外来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