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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部分计划生育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

舟山市物价局:
  你局转报的《关于要求调整计划生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请示》(舟价[2002]19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2001年第309号令)的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必须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符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技术的规定,才可以按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收费。

  二、我局和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联合发布的《浙江省医疗收费标准》(浙价费[1996]413号)已对“淋球菌培养加药敏”、“淋球菌涂片检查”、“衣原体快速免疫法检测”特价格作了明确规定,如属批准范围内的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可按此价格执行。你们上报的其他收费项目由于名称不规范、检测内容和检验方法不明、成本资料缺乏,同时,也没有提供临床批准文件,所以无法审批,需补全资料后再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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